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在个案语境下的——民意,则带有了太多人民统一思想后的意义,而这种民意所影响的不仅仅是司法的层面,渗透在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我认为这是民意在中国大陆最大的症结,民意是无法统一的,是不存在绝对意义上“人民的选择”的,媒体不应也不能试图去解说或标榜自己代表了民意。
媒体与民意,似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媒体在引导民意,也在反映民意,在这条循环的链锁中,要想解放民意,只有打开媒体。也正是前文所说的,让民意在被操纵中觉醒,不是在残缺不全的消息中争吵,而是把诉求改变成要求公布更多真相。双方都可以继续争取舆论的支持,但这种争取不是控制,更不是通过“压缩”“筛选”事实来操纵,而是让每个作为个体的公民在案件的真实面前,作出属于自己的个体的判断。我们不能拒绝民意的盲目,我们所要做的是不让民意变的麻木。
看到过一篇对凤凰卫视资深媒体人的专访,他带有调侃的说道,中宣部对媒体的态度是:统一思想,实事求是。对于一个新闻媒体,又如何能在统一思想后,做到实事求是呢?对于民意的获取,让我们去倾听更多属于公民个人的意见,而不是去代言“人民的选择”,让我们通过真相来做引导,争取舆论的支持,而不是去阻断或屏蔽信息的交流,将操纵变成一种引导。
我所欣赏的进路——是让民意相对理性化,抛弃在逻辑上对其基础的质疑,而是意图将其在实际运用中的程序加以规制,这是更现实,同样也是更可行的建议。要让民意相对理性化也并不困难,只要信息透明,就成功了一大半。在此情况下,双方当然可以继续争取舆论支持,但是争取不同于操纵,影响不同于引导。争取和影响,好比在一个十字路口,说服一个健全的人走某一条路;而操纵与引导,好比蒙上或者刺瞎他的眼睛,用自己的手牵着他走。
是不是可以依据民意判决呢?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司法中,是不是可以依据民意判决呢?涉及到司法的独立与职业的操守,问题中已经包含,民意可以决定立法,但是否能决定司法呢?法律人,尤其是法学家,是否应为了政治正确而牺牲自己的职业德性呢?
在这方面的论述已有很多,但经典的文章却不多见,比较统一的思维进路是贺卫方教授在关于《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一文中,谈到的传媒的监督权作为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司法既要保持它的职业性和独立性,也要充分发挥媒体、人民的监督作用,通过一整套规范来理顺两者的关系。只是辩证的在分析两者的关系,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而我所推崇的,或许是一种相对极端的逻辑,那就是司法必须保持自己的中立与个性。我比较欣赏的是梁治平先生早期的一篇文章,《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希腊法的悲剧》,文章以苏格拉底的死为切入点深刻的分析了民意对司法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论证了价值中立的形式合理性。记忆深刻的,是在其行文中引用的《古代法》(梅因著)一书中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