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主张“民意”
写在中国法制建设三十年
余峰
【摘要】从一个案件来洞悉中国三十年的法治建设,是一个过于宏大或者艰难的任务,回顾这三十年的法治历程,也有着太多的艰辛和温存,或许美好,或许苦涩。在诸多司法案件的审理中,每一个判决都在反映着中国的历史、中国的文化以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对于这三十年的历程,有着多元化的诠释,多方位的视角。而今天,我所聚焦的,不是一个案例的剖析和影响,而是一个词汇——民意,它或许不是中国法治历程的主题,但却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一个不得不提的话题。在中国,法律的实践运行和法治改革的实际进程中,都在追问着同一些问题——什么是“民意”?又是谁在主张“民意”?
【全文】
在近些年里,让我们记忆犹新的,或许不是《
刑法》的修订,抑或是《
物权法》的施行,起码在大众的记忆里,让我们记住的,是一个个的名字,曾经的齐玉苓,孙志刚,邱兴华,到如今的许霆,彭宇,杨佳,我想有一点,不管是立法者执意的,还是无心的,在事实上,一起起的个案正在推动着中国法治的前行,有人称之为普法,也有人称之为塑法。而在这些个案的背后,我们都发现了一个强大的势力在支撑,那就是——民意。
什么是“民意”?我们一般认为,民意就是民众个体意见的集中表达。但是,在早期的社会心理学家如古斯塔夫·勒庞看来,社会群体中的个体与独立的个体完全不同。不管一个人多么聪明,只要他投身群体,就容易受到暗示和感染,从而变得盲从,冲动,简单化,极端化。勒庞在他的代表作《乌合之众》中,不无灰暗地说,群体的意见多半受领袖支配,民主不过是独裁者的一件漂亮的外衣。勒庞之后的历史证明,我们没有必要这么悲观,但民意极其容易被操纵,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又是谁在主张“民意”,在利用“民意”呢?
对于司法,记得早在刘涌案后,就给我们带来了这样的疑问,什么是民意?媒体的态度和网络的言论是民意么?进一步说,民意的基础是什么?在多大程度上,民意赖以成立的基础是想象出来的,是被建构起来的?二是:即使我们有办法确认民意,在司法中,是不是可以依据民意判决呢?民意可以决定立法(立法的德性就在于体现最大多数的利益),但是否能决定司法呢(司法的德性在于保守与克制)?法律人,尤其是法学家,是否应为了政治正确而牺牲自己的职业德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