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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北京女的“蜗居”生活

  
  更重要的是《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现在政府不是讲诚信吗?党中央不是主张“和谐”吗?杨霞并不懂这些法律,她只是想,十六年前的买卖合同,现在一方说无效就推翻了,那还有诚信可言吗?现在让我搬出这房屋,我一无权,二无钱,除了睡在大街上,我还能怎么办,这还叫“和谐”吗?

  
  然而,法庭却不知道是怎么想的,最后竟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非集体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为由,判决杨霞与陈勇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杨霞在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将所居住的房屋返还给陈勇。

  
  一位律师说,这也不能认为法院判决得就完全错误。但全国此类事甚多,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冲突,各地法院判决的结果往往会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并且在北京这个特殊的城市里,如果杨霞居住的地方不是被圈进行了六环以内,房屋和土地的拆迁、升值是必然的趋势,陈勇还会反悔吗?反过来说,如果这个地方不是面临着拆迁、升值等问题,陈勇仅仅是因为出卖了房屋之后没能取得新的宅基地或成了失地的农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杨霞返还房屋。可问题是现在杨霞返还房屋之后,这个地方很快就会拆迁,陈勇所得到的并非房屋,而极有可能是房屋拆迁所得的巨额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支持了陈勇的诉请,无异于鼓励当事人失信,将社会推向见利忘义、不讲诚信的深渊。

  
  另一位律师则说:在法律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时候,我们依法还是依行政法规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国家诚信的普遍缺失往往就是这些混乱的法律和扬恶的判决造成的。当然,政府出而反尔,不讲诚信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杨霞提出了上诉,可二审法院表态已十分明确:一审法院判决得没错。

  
  也许再过一段时间,杨霞就得被法院的执行人员强制赶出她已居住了十六年的房屋,那么她将去哪里呢?象唐福珍那样自焚?象史上最牛钉子户那样在自己家里与来犯者拼命?或者溶入千千万万个上访的大军中,成为这个国家永远的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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