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
——兼致姚永安律师的公开信(续1)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本文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实行的是成文法国家,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8日(2008)刑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维持第一审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的判例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7日(2002)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书》对上诉人何鹏不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12日(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根本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所以,云南省高院就不应该比照许霆案件对于已经处于历史死案状态的何鹏案件进行重审。(只有错案才应该重审,对错案的重审就应该对全案进行复核。不能只对量刑部分进行单纯的复核。)【“2009年11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云高刑监字第12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何鹏盗窃一案再审,理由是:“何鹏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何鹏的量刑过重。”11月20日,法院告诉我,对何鹏案的再审不开庭审理,只进行书面审理,要求尽快提交辩护词。”(摘自: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张重明律师于2010年3月31日发布的于2010年2月1日所作《“云南许霆”何鹏案再审辩护结案报告》一文。请见网址http://jiu.yamihz.cn/NewsView1.asp?ID=296。该文叙述了张重明律师代理何鹏有罪申诉一案的全过程,并且透露了与云南省高院领导等工作人员接触当中一些不为人知的法院系统(含云南省高院以及最高院领导)对待何鹏案件的内部情况。因为张重明律师也曾经在法院系统工作过多年,所以我对张重明律师所介绍的情况是非常相信的!为此我建议所有关心何鹏案件的广大网友、特别是何鹏、何见贵、陈维镖律师都要好好看看《“云南许霆”何鹏案再审辩护结案报告》这篇文章,以便了解云南省高院和最高院领导对待何鹏案件的真正态度,知己知彼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我在这里首先一定要感谢张重明律师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情报。)】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件的改判给全国人民,特别是对司法界和舆论界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觉得现在的最高院正在走向从成文法迈向判例法的第一步,好像判例法在我国是只日可待的了?我不知道最高院是否真的有这种设想?如果为真,那这可就是一项最大最大的错误了。从程序的角度来讲,云南省高院对何鹏历史死案的重审申诉,完全可以采取沉默的态度那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天经地义的。当我第一次听何见贵介绍:“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件的态度是,有罪申诉才可启动重审。”是不相信的!(请见:《对何鹏案的重大揭秘之四 》)当时我内心在想,如果启动重审就等于再一次的给予何鹏再次申诉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打破何鹏历史死案的僵局。不管云南省高院重审如何判决并不重要,取得申诉权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为何见贵老人提供了一个“顺水推舟”的策划,而且得到了刘律师的认同。这项策划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不出所料,“顺水推舟”策划,这个直钩果然钓出了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件的重审判决。不但我对这一判决感到非常震惊、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主持人也感到非常突然、不解。那么,为何云南省高院能够做到重审改判呢?据我分析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