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这种语境下的“紧急避险”可以理解为带有责难、指责性的救助行为。
综上所述,在英语文字中,类似我国“紧急避险”实质上分为多种情况,并且使用不同的术语表达。
四、对我国关于紧急避险规定的内涵的理解
根据以上三节内容的分析,我认为,我国《
刑法》20条和《民法》129条关于紧急避险规定的内涵是一致的,统一的,与国外的用法也是相通或或者相近的。当然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根据这样的理解,结合《
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关于曹天案件就可以做这样的解释:曹天追赶小偷是为了追加盗的助力车而不得已采取的行动。追赶小偷这个紧急情况是由小偷盗取助力车引起的,若因人们追赶造成损害,由小偷本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曹天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因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由曹天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追赶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样的理解,结合《
刑法》21条和《民法》129条的规定以及国外的相关表述,综合对我国“紧急避险”理解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见义勇为、紧急情况特殊处理、紧急逃避危险等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亦不负刑事责任。因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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