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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生态治理的法哲学思考

  从国际社会来看,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未来的国际社会,将通过立法来解决国际环境争端,防止冲突和发展合作关系,保证国际环境安全。
  
  (二)完善政府生态文明治理的责任
  
  推进生态文明发展战略,不仅是企业、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政府的职责。民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政府只有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法的这就需要政府转变发展思路,切实贯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绿色GDP。
  
  (三)生态文明社会的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法“水平”扩增和“垂直”扩张的步伐都在加速,国际法调整的重心日益从传统的外交性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共存领域转向非外交性国家间经济、社会关系的合作领域,国际关系及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都逐渐被贴上了“合作”的标签。鲍韦宁教授就认为,国际法已经开始从主权国家间的共存国际法——解决领土主权、外交关系、战争法与和平条约之类的问题——转向规范国家间为追求共同目标而进行合作的法律,如那些在国际贸易、环境和人权组织支配下所创立的法律[11]。这种允许国家间发展更深层合作的研究在冷战结束后表现得尤为明显。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从1972年开始的每十年一次的世界首脑会议是全球就环境问题合作和磋商的良好机制。1974 年北欧四国的《环境保护公约》就规定,互相之间主动通气、征求意见,遵守共同规定的法律秩序,实行互相监督。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
  
  (四)培育公民生态文明意识
  
  生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不是项目问题、技术问题、资金问题,而是核心价值观问题,是人的灵魂问题”[12] ,即生态危机的根源应该归结为现存的一些思想文化观点和价值观念。的确如此,正是民众长期在“人定胜天”的文化氛围中形成了征服自然的观念和态度,才会造成当下极其严重的生态危机。确切地说,生态危机本质上是人类的文化危机造成的。因此,转变人们以往无知无畏自然的生态价值观念,唤醒民众尊重自然等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发展的首要前提。唤醒民众生态意识的方式主要是推进生态文明的宣教工作, 使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发起生态文明的理论讨论,深刻领会生态文明的内涵;制作一系列的宣传画册,给民众以视觉和知识上的冲击,认识到以往对待自然的无理与粗暴,从而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并实现生态文明价值观的自觉转型。生态文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认知文明,因此推进生态文明发展首先需要人们对生态文明有着正确的认知,而这种认知有赖于环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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