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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生态治理的法哲学思考

  
  (三)生态文明的社会与全球责任
  
  生态社会强调个人责任,但是,这种责任还必须与社会责任相融合。生态价值观认为,“个人责任的行使必须纳入社会责任的框架,因为我们的行为只有在兼顾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时才可取得最显著的效果。过度地关注个体的行为不仅不是解药,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疾患本身。归根结底,是社会、社会结构、社会决策酿成了地球的灾难。”个人和社会责任宣扬普遍联系背景中的相互依存性,生态社会应当能够放心地把自我治理的责任托付给了解情况的公民。
  
  此外,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大都具有全球性质,许多国家(特别是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引起的。发达国家的消费取向和外交政策往往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环境污染没有国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独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应对全球环境恶化所带来的挑战(如全球气候变暖)。没有其他国家的配合与协作,单个国家的环保努力不是劳而无功就是事倍功半。因此,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采取全球治理的模式;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全球范围同步展开。
  
  个人责任、社会责任必须统一到全球责任(global responsibility)中来。科尔曼曾经指出,“没有胸怀全球的思考,便不能树立环保的严正性与完整性。全球责任并非限于考虑全球性的利弊得失,它也意指应用一种整体思维方式,改变公共政策和公民行为中屡见不鲜的支离破碎、见木不见林的思维方式。”[10]全球责任从根本上反对对任何地区的人民进行经济的或政治的剥削,它理解到这种情况不仅从人道主义角度而言是无法接受的,而且从务实的现实角度而言也将无法维系环保的严正性与完整性。生态问题不是局限于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国家之内,生态危机是全球性的。
  
  四、生态文明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
  
  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人类行为的转变,对人类行为的最佳调整方式是通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环境法对建设生态文明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要完善环境法制,着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文明的国内和国际立法
  
  环境立法中应提出转变生产和消费模式的要求。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两个模式的转变,一是生产模式的转变,即要从高投入、高产出、高消耗的生产模式转变为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二是消费模式的转变,即要从过度消费模式转变为绿色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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