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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金融业的监管与改革

  
  然而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我国法律对金融业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混乱,规定重复,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这是由于我国法制长期脱离国际发展,并不了解国际的金融监管理念。

  
  三、金融监管理论与法制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法制是随着金融监管理论的不断进步而产生的,这符合理论指导实践的原则。笔者将从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发展与金融监管法制的发展两个方面回顾与总结。

  
  (一)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认为,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理论也经历了如下发展阶段:

  
  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的发端

  
  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在中央银行制度确立时才存在的。19世纪20年代,中央银行制度普遍确立,这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而相关的金融监管理论也是由此初步形成的。其实,在中央银行制度确立之前,这一套理论一直被看做是与“看不见的手”理论背道而驰的。亚当·斯密就曾认为,只要银行投资于体现实际生产的短期商业票据,就不会引发通货膨胀与紧缩,“看不见的手”仍然发挥作用,不需要中央银行的监管。对此,亨利·桑顿在“金块论战”中予以反驳,认为银行有遭到挤兑的危险。最终,后者的观点得到了采纳,并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又确立起货币信用保险的责任,即“最后贷款人”(LLD)制度。虽然这不算真正的金融监管,但它却为后来中央银行广泛的监管活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集中讨论的问题是中央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安全问题,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很少有所顾及,但是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危机给了人们当头一棒。

  
  2.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变革

  
  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危机拆穿了“看不见的手”的童话,引申出了市场失灵与金融机构倒闭对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影响。这时候,主张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抬头并逐渐占据主导,并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金融领域进一步加强管制的主要论据。这一时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存在外部效应、公共产品、信息不完备以及不完全竞争,竞争市场无法保证公平合理性,因而转而采取保守思维。在这期间,金融监管更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监管,放弃了自由银行制度,开始从法律法规着手对金融机构进行管制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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