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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下生产者环境责任的完善

  
  其次,为保证循环经济的持续发展,当前还要加快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我国对资源综合利用己开展十多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开展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但至今没有一部专项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健康发展,加紧制定、尽快出台《资源综合利用法》是我国循环经济实施的当务之急。
  
  再次,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细则。循环经济作为国家经济体系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单单依靠一部概念、框架性的法律是无法完备的。后续的相关实施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也必须不断的完善,方能有效实现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初衷。尽早出台法律的配套规定,增强法律实施的操作性,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落实企业生产者环境责任,是生态文明下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强化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
  
  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最经常采用的方式有以下五种: 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清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笔者就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略谈一二。
  
  首先,在环境法中,恢复原状的程度如何掌握,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如果要求被污染破坏的环境都恢复到原有状态,是比较困难的,有时是根本做不到的。那么,就需要一个恢复原状的标准。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说恢复了原状。这个标准可以这样掌握:对于环境污染的恢复原状,可以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在当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只要将环境要素的质量恢复到其环境质量的要求即可视为恢复了原状;对于环境破坏的恢复原状,只要恢复到环境要素原有的功能要求即可。例如,要求复垦的土地恢复到可供放牧的状态,要求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到可供耕种的状态,要求被破坏的草原恢复到可供放牧的状态或当地的植被要求,等等。我国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一些资源法律中在规定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时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方式,这是由我国自然资源的国有性质决定的。实际上,在环境法中应当强调采用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因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使环境保持在良好状态,只有将被污染破坏的环境加以恢复,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其次,关于恢复原状的履行方式。让生产者短期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必然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可能到导致企业的倒闭。生态文明建设下对生产者既要约束,也要保,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约束,社会才能够可持续发展。这需要我们寻找解决的方式,建立适应生态文明发展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把“恢复原状”的责任这样处理:在短期时间内企业能够自行恢复原状的,企业自行恢复;在短时间内企业不能够自行恢复原状的,由政府代替其恢复,但是恢复原状的费用由责任者负担,为避免企业因负担责任而倒闭或不能正常运营,可以分批交纳恢复费。这样,既使企业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也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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