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生产者环境责任就必须对主体进行界定,那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他们承担怎样的环境责任?生产者即制造者,是和经营者、消费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生产者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生产者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实际生产者,包括成品的生产者、原材料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二是推定的生产者,主要指不能查明商品生产者的销售者,以及商品的进口者;三是“准生产者”,即将自己的姓名、商标或商号等标示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制造者。[8]另外产品形成过程中的设计者、制作者、加工者、组装者、安装者、包装者也视为生产者。狭义的生产者是指实际生产者和即将自己的姓名、商标或商号等标示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制造者的“准生产者”。
关于生产者范围的界定,我国和其他国家有简单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的解释[2002年]22号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以识别的其他标示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产品的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RoHS指令《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第三条(b)款规定:“生产者”指任何人,不论他们采用的销售技术有何不同,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的;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的除外;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生产者”。[9]可见这里生产者的范围包括了制造者、标示制造者、进口者或出口者。THE FREE DIONARY中关于“生产者”的定义为:一个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的生产者包含了服务者。
生态文明建设所带来的影响,是更合理、更和谐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生存条件的改善,其实我们每个单位、每个人都能加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队伍中去。生态文明的落实需要从口头到行动,而每个单位、每个人对生产或生活方式的选择和参与都能够直接影响或者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生产者范围的广泛性,因此生产者是广义上的生产者,而非仅仅是狭义的实际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