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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雇佣法上的相互信任默示条款及其启示

  

  (二)相互信任默示条款适用的范围


  

  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涉及雇佣关系中几乎所有类型的雇主不当行为。从近年来的案件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相互信任默示条款已经覆盖到以下领域:正当的惩戒程序;雇主强迫雇员接受不合理的惩戒措施;对雇员申诉的处理和调查;雇主的威胁给雇员造成压力;超时工作;对雇员诚实性的无理指控;给予雇员通知和建议的合同条款;合同的基准条款;向雇员提供新合同的决定;不诚实地经营公司;要求雇员接受精神病检查;歧视;决定雇员的报酬,包括奖金的支付、工资的增长和股份分配;银行对是否给予雇员应急贷款的决定;支付病假工资的决定;雇主依据养老金计划行使权力;雇主依据岗位流动和弹性工作条款行使权力;未通知休产假的雇员已出现的职位空缺;对雇员发出死亡威胁。Mathew Boyle律师由此认为,只要雇主未能尊重雇员根据1998年认权法》所取得的权利,即构成对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违反。[26]


  

  相互信任默示条款不仅适用于雇主对雇员实施的行为,而且涉及可能破坏雇佣关系的其他行为。通常情况下,雇主行为针对的对象是雇员或雇员群体,但雇佣关系所必需的相互信任关系还可能被雇主以各种方式破坏。如果雇员因为雇主针对他人所实施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法律没有理由不给予救济。Malik v. BCCI案件已经表明了这一点。该案中,Malik是信贷与商业国际银行(BCCI)的雇员,已服务了12年。1991年,BCCI因腐败和不诚实经营而导致灾难性的崩溃,包括Malik在内的大量雇员失业。此后,Mal ik试图再找工作,但与蒙受污名的BCCI之间的关系使得他在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他企图向BCCI的清算人请求赔偿,但遭到了拒绝。在这一案件中,双方对雇主支付的代通知金和遣散费并不存在争议。BCCI的清算人认为,如果雇员的信任没有实际受到损害,就不能认定雇主存在违约行为。但法院指出,雇主以不道德的方式经营商业,使数以千计的客户利益受损,已经足以证明对相互信任的破坏,雇员主观上的信赖受损并非违约行为的主要因素。[27]因此,根据每个案件的所有情节,如果能够得出雇佣关系的相互信任已经受到破坏或严重损害的结论,那么就可以判定雇主违反了相互信任默示条款,无论雇主的行为是否直接针对雇员。


  

  相互信任默示条款适用于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阶段。在Johnson v. Unisys Ltd案件中,[28]Steyn法官指出:“相互信任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劳资之间的公平对待,这对于惩戒程序、辞职、解雇以及雇佣关系的所有其他阶段来说都是重要的。”然而,与普通法系的其他国家不同,英国法院尚未将相互信任默示条款扩张适用于雇佣合同终止以后的行为。在Lioyd v. RJGilberson (Qld)Pty Ltd案件中,[29]法院认为雇主的解雇方式不构成对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违反。Madgwick J法官尽管承认相互信任默示条款存在于所有的雇佣合同之中,但他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适用的余地,理由是:在该案中,雇佣关系在理论上已经立即终止,而相互信任默示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合同仍然处于履行之中。也就是说,当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立即终止,适用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正当性也就不存在了。这一判决说明,相互信任条款的目的在于保证雇佣合同的实现,它不适用于雇佣合同已经终止的情形。


  

  四、相互信任默示条款适用的限制


  

  (一)制定法对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限制


  

  相互信任默示条款在英国法上的发展,某种程度上是制定法对普通法影响的结果。然而,制定法也限制和约束了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适用。法官们普遍认为,探寻正确的普通法原则不能忽视制定法规范的压力,过分强调雇佣合同中默示条款的作用和扩大法官解释合同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不合适的。在实务中,制定法对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限制,集中体现在雇员以雇主违反相互信任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方面。例如,在Johnson v. Unisys Ltd案件中,雇员声称,雇主解雇他的方式造成他精神崩溃,削弱了他再找工作的能力。他主张雇主没有给予他公平申诉的机会和违反惩戒程序的行为,违反了相互信任默示条款,请求损害赔偿。上议院驳回了这一请求,理由是Johnson已经根据不公平解雇的制定法规定获得了救济,而依据普通法上的权利请求对解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以赔偿,将导致与制定法规范的不一致。Nicholls法官指出,规范雇员解雇方式的普通法的权利,不能圆满地与禁止不公平解雇的制定法权利共存。作为新发展起来的普通法权利,与制定法权利同样适用的情形下,将与议会以制定法形式所给予雇员阶层的利益公然抵触。在此情形下,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和期限限制应当由专门法院而不是普通法院来决定。Hoffman法官也表达了类似的意见:“法官在研究普通法发展时,必须顾及议会在立法中所表述的政策。雇佣法需要权衡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不但要妥当地考虑到雇员的个人尊严和价值,也要考虑到整体的经济效益。在不抵触基本人权的情况下,权衡时平衡点放在哪则是民主的决定。法官在发展普通法的过程中担任次要的角色。他们传统的作用是适应普通法和将普通法现代化。但这种发展必须跟制定法中表述的立法政策相符。法庭可以跟议会和谐并进,但不能意见分歧。”[30]因此,英国的法官们在审理涉及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案件时,要考虑到制定法上的有关规范。如果法院裁定某一制定法条款适用于所审理的案件,而雇主的行为在制定法上是被允许的,那他就没有违反雇佣关系的相互信任默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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