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雇佣法上的相互信任默示条款及其启示
潘峰
【摘要】相互信任默示条款是英国雇佣合同中最具有影响力的默示条款,它的确立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相互信任默示条款限制了雇主破坏或严重损害劳资之间相互信任的行为,侧重保护雇员的利益。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受制定法约束,雇主不能以契约方式排除这一条款的适用.雇主违反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将构成毁约性违约,雇员取得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劳动
合同法应借鉴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实质内容,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扩大劳动者被迫性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雇佣合同;劳资信任;普通法
【全文】
彼德·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在产业领域,集体谈判的方式已经基本替代了雇佣合同。[1]Kahn-Freund也曾指出,在劳动法方面,不是赞颂英国普通法美德的最佳场所。[2]然而,就最近三十年英国雇佣关系的发展看,上述论断为时尚早,甚至出现了与之相反的趋势。自1981年到2001年,英国集体合同的覆盖比例不断下降,从占劳动者总数的83%下降至35%。[3]至2006年,这一比例进一步下降为33.5%。在私营部门,集体合同的覆盖率更低至19.6%。而且,集体合同所涉内容仍然限于工资、工作时间和假期等基本问题。[4]劳资双方更多是以个别雇佣合同的方式设定雇佣条件,而司法界也重新认识到普通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在Johnson v. U-nisys Ltd一案中,Steyn法官强调,作为集体合同作用削弱的结果,“个人的法律权利现在成为雇员保护的主要法律来源”。[5]通过司法实践发展起来的雇佣法规则中,相互信任默示条款(TheImplied Term of Trust and Confidence)是雇佣合同最具有影响力的默示条款,被视为英国雇佣合同法的重大发展,它构成了雇佣合同法的基石,是现代英国雇佣合同法得以发展的最为有力的工具。因此,研究相互信任默示条款,将有助于把握英国雇佣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对我国劳动法立法和理论的完善有所启示。
一、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相互信任默示条款在英国雇佣合同法上的确立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法院对雇佣合同性质的重新认识
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发展,与法院对雇佣合同特殊性的认识直接相关。雇佣关系本质上具有契约关系的性质,而契约法的特色是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6]“如果双方当事人进入一种自愿的私人交换关系,必须假定当事人认为这种关系将带给他们更好的状况,否则他们不会选择进入此种关系中”。[7]在普通法中,法院长期将雇佣合同与其他商业合同同等看待,劳资双方可自由订立合同条款,除非某些条款能符合适用于商业合同中有关必要性的严格测试,否则不会适用默示条款。但正如Hoffman法官所指出的:“在过去30年左右,雇佣合同的性质已有所改变。大家都认同,雇佣关系通常属于一个人生命中最重要的一环。工作带给人的不仅是生计,还有职业、身份和自尊。”[8]因而,雇佣合同具有区别于其他商业合同的独特属性,它涉及到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障问题。而且,考虑到雇佣合同的现实状况,与其说它经过当事人的充分协商,不如说在大部分的雇佣合同中存在着不平等的契约权力和从属关系,由雇主提供的合同条款往往以“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方式出现。仅依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通常难以达致双方利益的均衡,也不足以为雇佣关系的调整提供充分的法律规则。基于此种认识,法官们抛弃了习惯的思维模式,认定雇佣关系中某些方面不能仅由劳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来决定。Slynn法官声称:“雇佣关系所发生的变化,使制定法和司法判决越来越多地将义务强加给雇主一方,以照顾雇员在身体、经济甚至心理上的福利。”[9]于是,雇佣关系性质的观念变化促成了雇佣合同相互信任默示条款的发展,以矫正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以期趋近或实现雇佣关系的公平和公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