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张新宝;郭明龙
【摘要】受害人因侵权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认定为近亲属固有且其共享一个统一的请求权;对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死亡案件的适用范围,除立法明定的有限例外应坚持其普遍适用性;死者生前遭受的精神损害,在侵权法并无单独救济的必要性。在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应坚持全民大体相当的赔偿数额(如10万元) ,同时适当参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场合等因素。
【关键词】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赔偿标准
【全文】
在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以下简称“侵权死亡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应否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哪些人在哪些类别的侵权死亡案件中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获得赔偿的人如何分配获得的赔偿金,是一组在理论上和立法、司法实践中都远未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侵权死亡案件中的受害人与请求权人
(一)死者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地位
在侵权死亡案件中,某人生命权被剥夺,其无疑是直接的和最大的受害人。但是,也就是他(她)生命被剥夺的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丧失:他(她)不再是民事主体或者说不再是被民法承认的人。死者不再是民法上的人,当然就不可能再享有民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民法上的义务。受害人(死者)因为丧失生命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是无法救济的,也是无法由他人继承的。赔偿对于死者本身已经没有意义,也不存在可以继承或代位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1]在侵权死亡案件中,就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死者无任何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其死亡,不过是引起下面将要讨论的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法律事实。
(二)作为请求权人的近亲属
1.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法释〔2003〕20号第18条第1款似乎将侵权死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请求权赋予死者的近亲属。大体而言,这样的规定是妥当的。受害死者的近亲属之所以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为亲人的受害死亡给他们带来了精神痛苦,他们经历了人生中亲人生离死别这一最大的痛苦。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请求权是他们自身受害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依赖他人权利受害而继承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近亲属遭受的损害是自己的精神损害,即失去亲人的痛苦。法律设定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也是近亲属的人格或精神利益。
2.近亲属共享的请求权
在我国,近亲属是一个由司法解释确认的概念,也是一个外延很宽泛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为近亲属,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属于近亲属的范畴。[2]
在侵权死亡的案件中,如此多的近亲属人员,是分别享有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共享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呢?每个人的人格都是独立的,每个人的精神利益也是相对独立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每一个近亲属都应享有此等分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如果从案件的整体性来考虑,从加害人的赔偿义务来考虑,似乎将此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界定为一个由近亲属共享的请求权为宜:由近亲属共享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案件的处理较为方便,对于加害人而言,其赔偿义务也相对确定,不会因为近亲属人数的不同而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1)在侵权死亡的案件中,近亲属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主张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2)原则上,不因为近亲属人数多寡而影响一个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