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体制改革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技术标准法律制度:1998年至今
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原国务院工业经济专业管理部门改组为国家经贸委托管的国家局,实施行业管理。《标准化法》规定的制定行业标准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被暂时性归入国家经贸委。这些部门所管理的行业标准占中国行业标准的2/3。这一时期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基本上还是按照原有模式运营。2001年9个国家经贸委代管的国家局被撤销,为了平稳过渡,成立了联合会或产业协会负责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在2003年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国家经贸委也被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这些标准的计划、审批与发布,而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实质性作用。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行业标准在体系架构、制定实施与监管方面显露出更多的问题。
同时,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框架里,《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政府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采购;《装运前检验协议》要求按合同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如无合同标准,则按国际标准检验;《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规定卫生及动植物检疫应以国际标准、准则为基础。由15个条文和3个附件组成的《技术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以及TBT协定附件3《良好标准行为规范》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
TBT协定中规定的“技术法规”(technicalregulations)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这里的“标准”是指由标准化机构制定的非强制性标准,是由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使用、反复使用的,没有强制力的文件[14]。TB协定中规定的“技术法规”大抵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相近;协定中规定的“标准”大致同中国的推荐性标准相近。而TBT协定以及附件所确立的有限干预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原则、争端磋商机制原则、整齐划一原则等基本原则,对中国的技术标准体系构成、制定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等,构成了全方位的挑战。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中国技术标准体系与制度都有了积极的变化。200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同时决定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02年2月24日印发《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内容的范围,起草、审查和批准程序都作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门开始积极探求更好的应对措施,强调实行开放式的标准制定模式,让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通过更多的市场化的、非命令控制式的手段来保证技术标准的实施,从而适应全球化和信息化浪潮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