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的提议,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于1984年月成立了由原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农牧渔业部、建设部、冶金部、化工部、机械委、电子部、轻工部、纺织部、商业部、卫生部、船舶总公司、国家环保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部门以及辽宁、上海、福建等省、市有关人员及法学专家参加的起草领导小组。领导组先后起草了《标准化法起草纲要》和《标准化法草案》[13]。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8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原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家经委质量局,合并成立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进行执法监督工作。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内设机构的分工,国家技术监督局先后颁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规定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作用,标准的起草、审批和发布以及监督和认证等内容。《标准化法》还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和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本文讨论的风险规制领域的标准多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和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可以被归为强制性标准的范畴。实施强制性标准的途径主要是行政性的和刑罚性的手段。《标准化法》第14条和第20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由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