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国家将技术标准视为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看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推进,提高中国标准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要求日益迫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1982年、1984年国务院先后批转了《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报告》,国家标准局还制定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但根据1986年的统计,当时全国性的产品有5800余种,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的只有1271种,仅占主要产品数的12.71%。①这个时期,标准制定领域逐渐从传统的工业产品、农产品扩展到环境保护、劳动卫生、食品药品、核能等领域。在一些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中,还对标准的法律性质和作用作了规定。
对于这一时期的技术标准制定,国家仍然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部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这呈现出的是一种层级化的、根据标准制定主体在行政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决定标准等级的层级体系。同时,所有的标准都是强制性的,确保标准实效性的手段更多的不是法律的制裁,而是作为共同体内部惩戒手段的批评、处分和经济制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颁布和实施:1988—1997年
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面临的是“全能国家”留下的遗产,面临的是一个没有社会的国家[12]社会处在被国家机器所包容的同心圆之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1979年开始的扩权让利改革开始赋予企业一部分新增收益的支配权,实行企业利润留成,激励企业生产。此后,1985年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在《关于增强大中型国有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在这样的制度转型过程中,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但政府依然通过行政指令和计划的形式来施标准,并将所有的标准都赋予强制力,虽然这已不再适应政企关系变革和社会系统发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