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是非常重视食品卫生、药品、劳动保护等风险领域的政府规制的,如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就以(53)卫防字第253号文件颁布了《关于统一调味粉酸钠标准的通知》,以及(52)卫防字第106号文公布实施的《清凉饮食物暂行办法》,1954年还公布了《食品中使用糖精剂量的规定》等。1949年11月卫生部召集在京有关医药专家研讨编纂药典问题,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药典,即《中国药典》。这个时期标准在形式上的特点是: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往往是为了适应工作的急需,并不拘泥于颁布的形式,有的以单项标准的形式颁布,也有的附随在相关部委颁布的文件之中。这些标准的内容都是在苏联专家直接指导下制定的,有些标准就是直接从苏联的标准中翻译过来的。这一时期由各主管部委制定的各种类型标准及技术条件200余个[4],为中国标准体系的发展打下了最初的基础。
1956年中央决定成立国家技术委员会,负责主管全国标准化工作。1957年初,又成立了国家技术委员会标准局。国家技术委员会提出,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和工厂标准四类,这构成了中国标准规范体系的雏形[2]24。1958年4月国家技术委员会主办的杂志《标准化》创刊,1958年12月标准局推荐的《编写国家标准暂行办法》在全国实施。
1958年大跃进时期提出,“在1959年内或1960年基本上建立中国标准体系”,制定标准要“土洋结合”,要把“大搞群众运动”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根本路线和方法,等等。这些主张违反了技术标准体系的自身规律,以致标准制定工作受到一些影响。在1960年冬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之后,标准化工作有了转机。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0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在这个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1962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20次全体会议又通过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由国家收购作为工业原料的、出口的以及对人民生活有重大关系的重要农产品,都必须制定或修订技术标准。”该办法对技术标准的范围、性质和目的,制定和修订的原则、方法,审批和颁发的程序以及贯彻执行的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文化大革命”之初,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事实上都处于停顿状态。1970年7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合并,由在中国科学院业务一组中只设三人的标准组来负责技术标准工作。在1970—1972年这三年时间里,颁布的国家标准分别仅有69个、2个、14个[2]38-40。直到1972年后,周恩来、李先念等领导先后对汽车、化肥、食品罐头、药品等的质量问题作了多次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将提高产品质量作为当务之急,技术标准工作才开始恢复。1972年1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计量局,由中国科学院代管,相关部委的标准工作也陆续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