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技术标准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演进
宋华琳
【摘要】当代中国技术标准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演进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949—1977年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技术标准法律制度, 1978—1987年改革开放初期的技术标准法律制度, 1988—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颁布和实施, 1998年至今政府体制改革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技术标准法律制度。通过对中国技术标准变革脉络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技术标准法律制度走的是一条“在传统中变迁”的道路,与西方发达国家技术标准的发展趋向正好相反。中国如何演化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能处理好国家强制和私人自治之间关系的技术标准法律制度,或许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关键词】当代中国技术标准演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经济
【全文】
如果单纯以成文法律规则为视点来考察中国的技术标准,可能会导致一种静态的、失真的描述。因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都是在诸多经济、社会、科学、文化因素的制约与交互作用下的产物,是以一个个动态的事件链条为基础的“活的”社会系统。某种意义上,将法律制度置于历史的长河之中来探索历史在制度产生、存在与变迁中的作用,可能是一种更好的理解制度和制度变革的方法[1]。在此,笔者将通过经验性的描述和整理,分析新中国成立后技术标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迁,进而对中国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迥异于西方的形成和演进过程有一个更为具体、直观的理解和把握。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技术标准法律制度:1949—1977年
1949年10月,由副总理陈云主持的政务院经济委员会成立了中央技术管理局,下设标准规格处,开始组织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明确指出,为提高和保证工业产品的质量,要逐步制定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设立国家管理技术标准的机构[2]17。1955年7月27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薄一波指出,标准化是对工业的原料、产品、生产过程、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各种要素作统一规定,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重要技术政策。其中,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应以国家法令颁布为国家标准。要成立国家主管标准的机构,根据中国工业发展的具体条件,参照苏联国家标准,逐步统一制定中国国家标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