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交互研究的意义
进行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的交互研究,无论是对环境伦理还是环境法而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对环境法进行这种形而上式的哲学伦理学思考是环境法研究领域中的全新尝试。它超然于环境实在法之上、超脱于环境实在法之外而又根基于环境实在法之中,将对环境法的研究上升到本源论、价值论、本体论等抽象层次,尝试着从终极意义上对环境法进行追本溯源式的思考和探究,旨在努力实现环境法研究从“注释学”向法哲学转变的根本变革,从哲学、伦理学层面初步构建我国环境法研究新的范式和方法论。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的关系在环境法研究领域应当归属于环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范畴,但其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对“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简单地套用,从而未能从方法论的角度在根本上突破“就法论法”的传统法学研究范式。“不知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研究范式的局限决定了其在理论上的贡献颇微。况且哲学、伦理学具有强烈地批判精神,以这种理性的眼光审视我国现行环境法制,将更有利于我们发现弊端、解决问题。中国环境法非常需要有这种刮骨疗伤的研究态度!另一方面,这种研究的意义当然也并不限于法学领域。环境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分支,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14]而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又被视为是作用和效力范围有限的“软法”。即使是以社会现实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应用伦理学,也难免存在着诸多无法落实之处,并不能完全、实际的解决现实问题。这可以说是由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所决定的,这也意味着它必然要与其它社会规范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方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环境法是社会中现实存在并具有强制力的实体规范,以其为对象环境伦理的研究将更具现实意义并找到附着根基。环境伦理可以借助环境法这种社会实体规范为载体,借助环境法的具体形式实现自我表达。“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15]倘若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能更多地表达环境伦理的价值诉求和彰显环境伦理的内在精神,则不仅仅是环境法的进步,更能够让我们能切实感受环境伦理的存在。不是很准确地说,将环境伦理应用于环境法的研究,是对环境伦理这种应用伦理的再次“运用”,甚至可以说是“应用之应用伦理”。
人类若不想使末世论的预言变成现实,不想重蹈复活节岛由盛转衰的覆辙,就必须从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等方面高度重视对生态文明的维护。尽管由于人们的疏忽已使生态环境受到了某些影响,但我们始终坚信“亡羊补牢、尤为未晚”。为使现世及后世的人类生活得更加幸福,人们必须从此刻起就开始重视对维系生态文明的两大支柱——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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