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德与法律在生态文明之中的暗合
生态文明对人类幸福的意义如此之重要,人们理应采用多种手段对之加以维护。在这众多手段之中,伦理道德与法律规章是最为重要的两者。边沁曾经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6]作为前者的环境伦理属于自律规范,它以道德教化形式诉诸于人们的内心,旨在培养人们尊重自然、爱护环境的精神风尚;而作为后者的环境法律则属于他律规范,它以法律强制形式诉诸于人们的行为,旨在防范人们破坏自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支撑着生态文明存在的根基。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既已为专家、学者所反复论证,也已为普通民众所普遍认识。然而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的关系则较之前者更为密切,环境领域中许多症结的存在也恐怕与此不无关系!探究二者之间深层次的内在联系,一方面要对环境法进行伦理学特别是环境伦理学的思考,发掘环境伦理在环境法形成、发展中的特殊功用,解读蕴藏于环境法背后的环境伦理意涵,为环境法寻找其得以成立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要注重对道德特别是环境道德的法律思考,赋予某些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环境道德以法律效力,及时将普适的环境伦理上升为法律,为环境伦理寻找其得以实现的现实载体。无论是环境伦理还是环境法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环境伦理学与人们对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产生了契合”,“环境伦理学中也蕴涵了现代化的价值理念”;[7]而环境法的产生则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还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
环境保护法”。[8]作为道德与法律在生态文明中的暗合,环境伦理与环境法的关系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自上个世纪末以来,环境伦理逐渐已成为了国内环境法研究的重要路径。学界以环境伦理为视角对环境法展开了比较丰富的研究,取得了颇为丰硕的成果。有学者在本世纪初将上世纪末国内有关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和价值理念主要归纳为四种:第一种观念认为应抛弃陈旧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第二种观念认为应把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第三种观念认为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都不足以体现环境资源法的精神,应把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资源伦理的价值取向;第四种观念认为应以正义和安全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理念。[9]在此之后,学界对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关系的研究更为透彻、表述更为系统。有学者指出:“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所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与‘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有着本质区别。传统发展伦理观不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观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生态法则与道德法则应进行衡平,这种衡平就是环境法价值理念的伦理基础。”[10]也有学者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到以家族、部族、地域利益为中心再到现在以国家、人种、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伦理时代。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虽然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逐渐成熟和完善,但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在各国日益突现,运用传统法律手段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更显力不从心;频频爆发的公害事件、愈演愈烈的环境危机使人类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和观念。20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应运而生,它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从而提出了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价值及权利的环境伦理思想。这些思想理论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提出了新的挑战,不仅动摇了传统部门法的法理学基础,一些国家还涌现了反映和维护环境和自然固有价值及权利的法律实践。伦理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嬗变已经影响到当代环境立法和实践,并将对整个传统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11]还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环境法的困惑在于缺乏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而“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12]更有学者以此为题出版了学术专著,专门以我国环境法为基础,以伦理学为分析视角,以环境法的运行环节为依托,对我国环境法进行了伦理角度的深入思考,建构了环境法在伦理学层面的理论支撑;同时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尊重生态规律理念和正义理念的指导下,重点分析了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守法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将伦理理念与法的运行环节紧密结合,并针对诸多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分析。[13]该论著虽可谓我国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关系研究的集大成者,但问题却并未因此终结告反而却初现端倪,它也成为了我们深入研究上述问题的理论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