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回购制度即当市场主体建设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具有特别生态价值的公益林,国家依法禁止其采伐。但当市场主体主张转换时,如果有其他市场主体愿意购买,那么,依合同之约定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而当没有其他市场主体愿意购买时,由国家按照公允价格购买。这种制度不仅比国家直接投资植树造林更有效率,而且既然公益林主要生产生态,国家购买生态品供给社会理所当然。
而商品林原则上应当颁发采伐许可证和不受限额采伐制度约束,国家不应当给予商品林严格的限制。许可的目的只在于及时了解森林生态系统的状态。当生态系统确实受到威胁时,国家可以给市场主体三种选择:或者自行抑制采伐,国家给予一定补偿,或者转让给愿意抑制采伐的市场主体,或者由国家回购。商品林采伐的原则不受限制是要让森林资源实现可转换性,其可以产生一种奇特的现象: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这是因为这种制度实现了森林生态经营权的可转换性,利益趋动可以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经营森林中,是以牺牲个案或某某区域的小生态利益,而换取整体的社会性大生态利益;牺牲个别生态而提振社会经营生态的信心和力度。许多发达国家对私有林没有限制或限制的实践证明了不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权不仅没有减少森林覆盖率,反而是越采越多,越采越好,如“美国没有任何一个州对私有林地的木材采伐量进行限制或有采伐限额。换句话说,法律没有对私有林做出‘年采伐限额’的规定。[25]”虽然一些州法为保护保护区域内的生态而作了一些限制,但也及时给予补偿。德国私有林的采伐和运输不需要进行审批。芬兰私有林实行采伐前申报备案制度,采伐自由度较高[26]。而美国、德国、芬兰的森林覆盖率远高过了世界平均水平。
4、建立惠益分享机制
中国俗语:一木不成林。同一区域不同市场主体的森林因为地缘而自然生成大的生态系统。森林旅游、休憩,生物资源的培育与开发,野生动物的生长等,常常因为大生态系统而变得可能。因此,应当建立惠益分享机制,由不同主体按照一定标准来分享相应的利益。
结束语
保护生态价值观以生态与经济效益的对立为理论基础,是一种消极的、限权性的观念,而经营生态价值观以生态系统观、生态与经济效益对立统一为理论基础,是积极、扩权性的观念。以我国森林法为例,探讨了资源法应当确立经营生态的价值观,并探讨了《
森林法》实现经营生态价值观的具体制度。但经营生态价值观是否适用于所有的资源法,以及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具体的经营制度,尚需进一步研究。本文仅以
森林法作探讨,正是希望能够以一种新视角来引导学者们探讨资源法的价值观。
【作者简介】
饶世权,男,西南交通大学,副教授。
【注释】 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213、253-254
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213、253-25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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