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模式森林计划”,以森林生态经营思想为基本原则,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入科学技术和生态技术,持证经营,充分实现森林多种价值;修正的热带“近自然森林经营”,要求从整体出发,经营森林生态系统,以保证生态系统的生产率与稳定性[17]。
从上述国家的实践来看,林业发展的早期由于“对森林的过度采伐利用导致了森林面积的减少,这时林业生态与林业产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但是, 从20 世纪初以来, 正是由于林业加工业的发展, 而导致森林面积的增加。林业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说明通过林业生态与产业的良性协调, 完全可以实现林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的统一, 使林业在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改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18]”
三、经营生态价值观在我国森林法中的实现路径
我国森林法的保护生态价值观也是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对立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态和生态效益的进一步认识,生态经济学理论显示了生态效益的可经营性,而且提示在今天必须经营生态。我国林业界或林业学界也已“从过去传统的‘木材利用’观念转变至‘生态利用’上来。[19]”大量探讨了森林经营的理论与方法,如有的学者将现代林业表述为“和谐林业”,并提出经营森林生态系统必须尊重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改木材生产为主的传统林业为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的生态林业,重点开发潜在生态位,建立良好的生态链,如下图[20]:
有的学者认提出以“产业载体论”取代“产业主体论”[21]。这些经营林业生态的理念,以及在局部区域产生的经营森林生态的实践活动要求我国的
森林法必须作出恰当的回应。因此,我国修改
森林法需要确定经营生态的价值观,并且建立和完善一些重要制度,除学者们已提出和论证的以外,笔者认为下列制度尚需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以实现经营森林生态的价值观。
(一)以生态学理解“森林”
诚如有学者言,我国现行
森林法是只见树木,不见生态系统。《
森林法实施条例》虽然对森林资源的定义是: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但仍没有体现生态观。经营生态价值观要求将森林资源看成是构成的有机的生态系统,而不能仅是个别动物或植物,因此,生态学理解“森林”应当是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二)明确经营生态的主体
谁来经营生态?生态作为全社会所享有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来供给,加之我国现行
森林法保护生态的价值观指导,“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没有严格区分,未真正实行分类经营管理,林业生产关系无法理顺,并造成管理和政策上混乱,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发展都受到制约。[22]”森林生态生产也几乎完全由政府承担,从而造成我国森林生态整体生产和供给均远落后于发达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