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经济弹性系数E=某种资源的更新率/对某种资源的经济需求增长率。
当E<1时,是缺乏弹性的生态资源供给力,表明开始出现生态滞后现象;当E>1时,是有弹性的生态资源供给力;当E=0时,是无弹性的生态资源供给力,表明生态系统已失去供给潜力。生态滞后就是生态资源的更新量赶不上以这种资源为原料的某生产部门的经济需求增长量,具体到环境资源,则是赶不上对环境容量的需求。经济需求不能依靠消耗资源库存“本金”来维持,也不能损害人类的全面发展达到经济增长,而必须以持续的生态供给为基础[13]。这些生态经济学的理论不仅显示了生态的可经营性,而且提示在今天必须经营生态,否则,生态不能发挥最大效益,经济发展也会受到限制。经济不发展,也不可能有更多的资本投入到生态建设中。
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一体化实现则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一方面市场机制确实有其自发性,在经济性的利益趋动下,为了单纯的经济效益可能掠夺式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另一方面市场机制是目前人类能找到的最优配置资源的方式,通过其利益杠杆,可以让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建设和利用中,实现其经济效益,客观上也实现了生态效益。但市场不能自觉地实现正效益而避免负效应。因此,需要公共权力的干预。而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一方面“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不可避免的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另一方面“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的目的。国家干预不是取代市场,而是要排除市场失灵为市场机制高效运转而设置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发挥其最大功用。[14]”经营生态需要通过国家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功效,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和市场主体参与到森林等资源的建设中,加快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效益。
(三)发达国家经营生态的实践证明了经营生态的可行
许多发达国家最初也是将生态与林业经济发展对立,而采取限制措施,但实践证明越限制,森林覆盖率越降低。因此,各国将限制转向经营森林生态。
日本从国情出发,把森林作为“绿色和水”的源泉,按照流域来进行经营管理。德国90年代通过《
森林法》和《自然保护法》实施“近自然林业”,采取与健全的科学知识和经验证明的实践准则一致的经营方法,鼓励投资者从事森林经营,保证林地的经济与生态生产率,达到产业和生态双赢的目的,其中以私有林的经营状况最好。美国强调“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理念,重视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采用了“费用分担补助计划”,促进私人营造非工业林,弥补了由于国有森林采伐量减少所引起的木材短缺。[15]
芬兰20 世纪初,50%-70%的森林被人类采伐和破坏。此后, 由于国家调整了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 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林业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 如加强森林立法、强调科学经营、实行经济扶持、重视林业生态环境监测与发布等方法,逐步实现了林业生态与产业的良性互动,实现了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的可持续经营局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