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生态到经营生态:我国资源法价值观的转向
From Ecology Protecting to Ecology Managing: Value Shift of Chinese Resource Laws
Taking Forest Law as an Example
饶世权
【摘要】保护生态是人类对生态危机最初的、直接的反应,其以生态与经济效益对立为理论基础,是为保护资源不受侵害为目的。
森林法以保护生态为价值观体现为对森林等资源的消极保护,对林权予以限制,从而障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生态经济学的产生为经营生态价值观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森林生态系统要素的多样性、价值的多样性和巨大性等为经营生态提供了条件。以经营生态为价值观,
森林法应当强化市场的作用,扩大市场主体的经营权。
【关键词】价值观;保护生态;经营生态;市场机制;扩权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经济需求和社会需求的满足,人们对生态的需求更加迫切。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喧哗中最响亮的话语是“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话语也渗透到资源法中,在学者们众多的理论探讨中,均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然而,保护生态是否总是最佳选择?本文以森林法为例,探讨中国资源法目前应当有的价值取向。
一、资源法保护生态价值观的反思
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的紧密关系。生态系统是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在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群落与其无机环境之间,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相互作用的一个统一整体。生态系统是生物与环境之间进行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的基本功能单位。“保护”按我国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小心照顾,以免被破坏。保护生态即小心照顾以免生态被破坏。换言之,保护生态就是确保当前之生态不致不当恶化。资源法学者们言语中的“保护生态”之意与此有同工之妙,如有学者将“资源法”谓之“资源保护法”,认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1]”作为我国资源法重要组成部份之一的《森林法》的价值观即是“保护生态”,即使规范森林资源开发,目的也是为保护生态以免被破坏。
《森林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并没有明显地突出保护生态的价值观,但森林法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却凸现了保护生态的价值观。《森林法》主要规定了“科学划分林种,确定国家重点和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强调扩大这两种林的比重。二是要求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三是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采伐,严格控制森林的消耗量,同时严格限制或禁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四是解决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持续投入问题,国家设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2]”设立提高覆盖率的制度主要是确定植树造林是公民的义务,鼓励和扶持植树造林等。尽管其中也有规定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但被“强化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措施[3]”——限额采伐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消解殆尽。因为即市场主体对于民营植树虽然享有所有权,但是要实现林木的交换价值却必须要有采伐许可证。而公共权力基于保护生态的价值观,需要考虑生态效益,尤其是近年,国家提出到2015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要达到20%的目标,以及一些民营林被划归防护林等,限额采伐执行更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常被拒绝,因而出现“牛玉琴现象”。可见,保护生态价值观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对林权加以限制,即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使民营森林失去交换价值,这是保护生态价值观的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