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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概念辨析

  
  四、环境法视角的生态补偿概念的含义及其范围限定
  
  从以上关于生态补偿概念的分析,其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补偿的目的是通过维护、恢复、生态系统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经济与生态可持续发展;2、对物(生态系统)的直接补偿,表现为人与生态的关系,如植树造林、增殖放流等;3、对人(在保持生态系统平衡的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失的人和在维护生态系统中作出贡献的人)的补偿,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美国社会学家科恩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中指出:“任何一个理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限定条件……一个理论定律的限定条件越窄、越严格,则越难以被证伪”。生态补偿同样需要限定一个适用的范围,只有在其能解释的问题和现象的空间内才会具有它的理论价值,而不可能因为它具有许许多多的有点就能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虽然生态补偿可以解决许多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不了的问题,但它仍然具有其适用的范围,只有在一定得范围内,才能发挥它的有利作用。人们在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等一系列活动中,产生的生态破坏,根据是否以生态环境为媒介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以生态环境为媒介,直接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如过度捕捞导致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另一类是必然以生态环境为媒介,不仅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同时也存在其它侵害行为,如环境民事侵权行为, 不仅对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产生了侵害,同时也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正如有学者指出:这两类损害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仅出现前一类损害而尚未造成有一类损害。因为生态补偿的对象不仅是人也可以是生态本身,前一类的生态破坏必然适用生态补偿,而后一类中只有造成生态损害的那部分适用生态补偿。例如2002年“塔斯曼海”油轮油污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海洋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等用于因此次油污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的补偿。[14]虽然一审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请,但这却是要求“生态补偿”的先例,对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相关利益人利益无疑是一重大的、有益的探索。
  
  综上通过对生态补偿概念的多学科、多角度的分析及其含义与范围的限制,本文以生态补偿的对象为出发点,认为生态补偿是指在利用、开发、保护、管理改善环境资源等一系列活动中,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和对生态建设作出贡献者以及由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资源而利益受到损失者给与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以期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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