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概念辨析
Discussion and Comprehension on the Implica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施燕;陈原笑;苏倪
【摘要】目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而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生态补偿作为一个恢复、维持、发展生态系统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利手段已引起法学界的研究热潮,但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生态补偿仍然没有在我国建立起完整的框架、形成完善的制度,甚至关于生态补偿概念的观点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本文从不同学科对生态补偿的不同概念入手,着重分析环境法学界对生态补偿概念观点的异同,对环境法视野下的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论基础、含义及补偿范围的界定作出了试探性的分析。
【关键词】生态;生态补偿;生态损害
【全文】
“生态补偿”经常出现于各种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党政会议、学术论文和著作中,由于各种定义所理解的侧重点不同,导致其称谓也多种多样,如:生态效益补偿、生态服务功能补偿、生态恢复、环境资源补偿、环境服务付费等等。生态补偿的概念是建立生态补偿体系的重要基础,因此对生态补偿概念做一个全面的分析显得更为重要。
一、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概念
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建立在生态系统平衡理论基础之上的。英国植物群落学家A.G.Tansley是最早提出生态系统(ecosystem)一词的,他认为有机体不能与它们的环境分开,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所有动物、植物及周围物理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一个自然系统,这些系统就是生态系统。[1]生态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生物生产、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及信息传递,生态系统非常复杂,大到海洋,小到水滴,较小的生态系统组成较大的生态系统,简单的生态系统组成复杂的生态系统,最大的生态系统是生物圈。生态学中的生态补偿就是为了调整生态系统的平衡,使生态系统在一定得时期内的生物种类和数量相对稳定,它们之间及它们与其环境之间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也保持稳定,大到高度适应、统一协调的状态。[2]也有学者称其为“自然补偿”,认为生态系统由于外界活动而遭遇干扰、破坏后自我调节、自我恢复,并不需要人类活动参与,是生态系统的自补偿,属于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