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法律关系的内容中肯定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合作。流域生态共建共享的建立,有利于整个流域从环境保护的科技、产业、制度、观念、教育等多层次的合作,推动生态环境多方面改善。另一方面,还肯定了经济与社会建设各方面的合作。流域生态共建共享的模式有利于流域整体的经济合作和互帮互助,实现携手共进的循环发展。因为其打破了地域的界限有利于实现资源的重新组合和发挥最大优势,并且方便了在产业与投资方面的经济合作。共建共享让区域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助于加强投资力度与合理的产业布局相结合,力求使整个流域创造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上下游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作提高整体的产业发展水平,合力招商引资等,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全流域的权益。
三、结语
流域共建共享生态区的提出,为流域综合管理和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找到了更为具体的探索方向,确实是有益的尝试,为我国生态补偿探索了一条更符合我国国情的路径。那么什么样的流域才适合共建共享机制呢?何少苓解释说,之所以选择新安江流域进行试点:“不同于黄河、长江流域的复杂、严峻状况,新安江流域上下游现有的水资源和生态保护具有良好的基础,流域范围也相对简单,只涉及到浙江和安徽两省,协调起来阻力、难度小一些。”[12]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流域情况相对简单的跨邻省界的中型流域和地方行政辖区的小流域比较适宜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机制,因为中小流域可以较合理且顺利地划分共建区和共享区,协调起来也较容易,该机制不适合大流域上下游之间的补偿。区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协调与保护,本文希望能为的生态共建共享机制的进一步研究和生态补偿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考和启发。
【作者简介】
石婷,福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全国人大督办新安江“流域共建”http://news.sina.com.cn/c/2006-04-06/03308624274s.shtml 2009-04-06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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