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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机制必要性探讨

  
  3、是可持续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与人的和谐发展、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就是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实现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机制,将会使上游地区增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解决上下游之间经济补偿长期存在的争端,是流域水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在流域部分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对自然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和统一规划,这样可以避免开发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可挽回的破坏。在流域的综合治理中,可持续发展与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一致的思想,都要求对整个流域生态问题进行统筹管理和合理规划。所以,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就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流域生态共建共享的机制是和谐社会下对流域和谐的迫切要求。它有效地解决了流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化冲突为合作,以共建共享为指导思想,有利于推进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流域生态共建共享可以达到和维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多目标的平衡、融合与稳定,是一种以人为本,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环境协调互动的发展范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成为流域建设的出发点和目标,建设“绿色流域”、“和谐流域”才能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流域生态共建共享的建立健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治理的必要性
  
  1、为生态补偿立法和流域生态立法注入新的动力
  
  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立法较滞后,虽然有学者提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增设生态补偿制度,制定《生态补偿法》,颁布《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条例》等等,但是生态补偿法律层面的动作依旧不大。强调法律制度在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9]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各个部门法的完善将有利于整个生态补偿制度法律框架的建构。《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水法》等都已经有体现了生态补偿的内容,流域生态共建共享作为生态补偿的全新形式,该机制的成功尝试可以在流域生态补偿领域取得新的突破,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健全将为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完备提供新的动力。另外,从流域的角度来看,全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协调。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法律制度如果先得到肯定,将有利于整个流域制定专向的流域生态保护法,并且完善流域生态管理的相关制度。总之,流域生态共建共享的施行将逐渐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完善的流域管理体制、构建流域水权交易制度,对流域资源开发与管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制健全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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