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如何对待既得利益者
从语词的意义出发,改革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的。[12]因此,如果改革的结果仍是保持旧的不合理的部分,甚至变本加厉,就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在一个法治国家,合理与否的判断,应当是以法律为准绳。当然,中国改革的进程也是新法与旧法交替的过程,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也需要按照符合正义的原则进行考察。因此,在思考中国改革这一问题时,应当从法治的视角出发,对既得利益者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对违背人类普适价值,以非法手段攫取不当利益的既得利益者,必须彻查到底。这部分人获得既得利益的手段不但是违法的,而且是不正当的,放到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得到认同,比如贪污、受贿等行为,在人类历史的任何阶段、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合法化、正当化。在当代中国,腐败是改革以来最重要的负面现象。从经济法制和行政法制的实施来看,如果法律形同虚设,得不到基本的实施和执行,将形成有法不依的局面;从
刑法的实施来看,如果腐败案件被揭露和被惩罚的可能性很低,这两种局面并存,腐败肯定会发生、会蔓延,会发展到有规模的程度。[13]如果对腐败分子不但不严厉打击,反而尊重这部分既得利益者,在改革的进程中还要给予补偿,无异于确立一种邪恶的秩序,这样的改革将使法律和政体的威严扫地,使腐败制度化,过在当代,贻害万年。所以对这类既得利益者,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强调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使暂时无力追究,至少将这种威慑力存而不用,哪怕束之高阁,也是一种观念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绝不能在制度上保障其腐败利益,更不能对其进行所谓补偿。
2、对利用法律漏洞,钻法律空子,牟取不当利益者,也不能进行补偿,但可以既往不咎。在中国改革进程中,出现很多法律真空、法律撞车、法律缺位。这种情况被一部分人所利用,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说,这部分既得利益者的行为是不能够肯定和支持的,但因为并没有违反当时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出发,不宜追究其法律责任,实际上依法也无从追究,只能通过完善法制以绝后患。改革就是要填补法律空白,令这些投机分子无空可钻,当然对他们由此不能再不当牟利也不应进行补偿。
3、对于虽然违反了当时乃至现行法律,但并不有悖正义的既得利益者,应当尊重,并补偿改革过程中其受到的损失。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原有的法律和政策很多具有浓厚的非正义乃至反人类色彩。在这种法律环境下,有些行为可能是违法的,但并不是不正当的。甚至于改革本身,放到这些僵化、倒退的法律制度下考察,也是违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个中国改革的历史就是一部违宪史和违法史。改革的目的,是及时废除、修改这部分不科学的法律条文,从而真正地实现社会正义。那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突破不当法律条文的羁绊,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如果本身是正当的,就不应当受到追究。比如投机倒把、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在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曾经是违法行为,但现在看来都是无违正义的。对于这类既得利益者,就必须尊重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