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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性思考中国改革”的反思

  
  何况,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一部分人绝对或相对受益,另一部分人却绝对或相对受损,已经成为改革动力逐渐减弱的主因之一。[7]因为按照“戴维斯——诺斯标准”:只有支持改革给他的预期收益超过他为支持改革可能付出的预期成本, 此成员才会支持改革。[8]如果无视中国改革30年对净收益的分配状况,再对既得利益者进行补偿,势必扩大对改革成果的受益不均衡,从而增加来自社会底层对改革的抵触情绪。当对改革的不满和逆反扩大或上升到一定程度,就可能爆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张维迎教授的另一篇文章提到:价格机制是通过双轨制逐步引入的,这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双轨制保证了从计划调节到市场调节的平稳过渡, 避免了经济的剧烈振荡,由此使得改革与发展并行不悖。双轨制也缓解了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使得中国的改革基本上成为一个帕累托改进,而不是一场剥夺既得利益的革命。[9]回顾历史,只看到双轨制在经济领域实现“平稳过渡”这一面显然是失之偏颇的,20年前大规模的学生运动恰恰是直指双轨制下形成的“官倒”现象。2008年又发生了多起与深化改革过程中利益成果分享不均衡有关的重大事件。可见,如果不能在改革中体现社会正义,改革事业就不会健康发展和持续进行,所谓高效也就不能实现。不但如此,如果民众反对改革形成非理性自觉,甚至会威胁到国家政权。很难设想,现代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只追求秩序和安全而漠视自由、平等等其他价值,还能够使权力存在下去。[10]如果这样,秩序也就失去了有力保障,从而可能走向其反面。

  
  再者,补偿既得利益者的改革也不见得是一项真正有意义的帕雷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帕雷托改进是指如果对某种资源配置状态进行调整,使一些人的境况得到改善,而其他人的状况至少不变坏,符合这一性质的调整被称为帕累托改进。原本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在解释改革的合意性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它仅仅关注绝对意义上的利益分配,而忽视了利益的相对损失、利益获取的时间差异和非物质利益的分享。真正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尽量缩小社会成员间相对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差距;(2)尽量满足改革利益分享的共时性要求,让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或有限的时间间隔内享受到改革的成果;(3)注重非物质利益的公平分配,特别是要注重改善特定人群的能力贫困和为人们参与改革和分享改革成果提供均等的机会。[11]尤为重要的是,改革的终极目标不是单纯的经济快速增长,而是使全体国民普遍过上一种幸福美满的生活。这种幸福美满的生活既包括有富裕的物质生活,更包括享受公平的精神生活。如果改革的过程哪怕仅仅是技术性操作令大多数国民感到不公平,这种不公平造成的精神痛苦同样也是一种损害,因此这样的改革就不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帕雷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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