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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性思考中国改革”的反思

  
  《关贸总协定》肯定了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固然是对旧秩序的妥协,但后者本身也被认为将会以点带面地推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祖父条款”的情况有点特殊,它虽然饱受争议,但至少在各成员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其议定书指定之日前,都是具有合法性的。也就是说,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是合法获得的,尽管对其正当性有争议,至少合法性上毋庸置疑。所以我们即使不能说它是正义的,但至少尊重它的合法性不是非正义的。

  
  再来看张维迎教授所举的例子:

  
  “当政府提高农产品价格时,就必须给城市人副食补助”。这是因为当时城市人口生活水平也不高,食品支出占收入的很大部分,恩格尔系数(Engel’s Coefficient)普遍较大,此外往往还有沉重的家庭负担(比如住房等)。如果不给予副食补助,很多贫困家庭将不堪重负,从而也影响到社会安定。随着恩格尔系数的不断降低,很多城市也纷纷停止发放普遍性的副食补贴(比如北京市于1998年停发),使其仅作为低保和困难家庭享有的一种福利。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时,企业必须付钱买断工龄,还要提供失业救济金”。(张维迎教授显然没有分清下岗与失业的概念,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故不赘述。)这是因为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并不是其应当获得的全部劳动力价值,后者包括养老、医疗、住房、丧葬等很多福利在内。因此,当国有企业通过安排职工下岗而不再负担这些职工的福利时,必须予以补偿。这些做法都是朝向正义的,而且往往还没有达到正义的目标。至于“当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升时,政府并不补贴农民”;“农民工被辞退企业并不给买断工龄费,也没有失业救济金”,这当然都是不合理的,但不能以此否定对城市居民和国企职工的补偿之合理性。相反,这些不合理的做法正是法律和政策需要纠正的。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农民工统一纳入到产业工人范畴,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征用土地必须给失地农民补偿”,也是符合正义和法律的。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而考察《物权法》第42条我们发现,征收补偿适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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