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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性思考中国改革”的反思

  
  我这样讲,并不是说现实中所有的补偿都是合理的,公平的。现实中,有些补偿可能不足(如对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有些补偿可能过度,可能与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有关,也可能与信息不对称有关,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需要有关方面好好研究。但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历史的传统,有些国人习惯于用革命的观念理解改革,把改革理解为简单的剥夺既得利益,是不正确的。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对改革中利益受损者的补偿应该是一次性,而不应该是没完没了的,否则,新体制不可能形成。” [1](原文引用,有删节)

  
  二、尊重既得利益者的本质——秩序与正义之辨

  
  力挺张维迎的茅于轼先生也认为:当今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已经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没有法治的市场将是拉美式的,坏的市场经济。[2]因此,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张维迎教授的观点,不是越俎代庖,而是十分必要并符合逻辑的。

  
  张维迎教授的观点“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用法律语言可以描述为尊重既有秩序。同时从张维迎教授的论述中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新体制——这在法学上也可以称为“新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之一,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3]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是利益——无论现实利益抑或期待利益——的法理基础。在一个社会中,秩序意味着有序、安全和保障,是社会得以维系、稳定和发展的依据和基石。法律必须保障秩序,关键是保障谁的秩序,以及怎样的秩序。同时,秩序不是绝对静止和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的。旧秩序要为新秩序所取代,新秩序又演变为旧秩序,再为更新的秩序所替换。旧秩序与新秩序就这样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这种矛盾运动在微观层面表现为人、事、物的更替,在宏观方面的描述便是国家与社会的改良与革新。

  
  尊重既存秩序,是法律的一般价值取向,无论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皆是如此。尊重既存秩序,出于下列两种考虑:一是既存秩序已经是新秩序,业已取代了旧秩序,新秩序相比于旧秩序更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刑法和传统国际(公)法所共有的时效制度都是如此。二是新秩序的建立与既存秩序相冲突,为了顺利建立新秩序,而容忍旧秩序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关贸总协定》(GATT)最初对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和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在其建立之初,主要是因为英联邦优惠安排的存在)的认可便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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