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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

  
  第三,环境法治的执法和司法环节上也要实现生态保护的法治化,健全执法机制,加大生态执法、司法力度。首先,要提高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因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决定着法津是否能被准确执行和适用。执法部门应该通过培训等各种方式增强执法人员的生态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生态法律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其认识到环境被污染、自然资源被破坏、生态严重失衡对国家、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严重危害,认识到对生态的执法、司法保护是一项神圣而又意义重大的事业,从而增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视生态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 ,以提高生态法律保护的效率。其次,有学者提出应该建立健全生态执法、司法保护的组织体系。由于现实中环境、资源危机的紧迫,生态失衡的严重使人们在该领域的矛盾会日渐增多、尖锐和突出,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发生会大大增加,执法、司法机关解决这类问题的任务会越来越加重,再加上生态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用大量的自然科学知识。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可以像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庭专门决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一样,设立一个专门组织处理生态案件,这样能更加提高生态执法、司法保护的质量[6]。
  
  第四,提高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营造全民环保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法治的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虽然说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跟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有关,但是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教育更大程度上影响着公民的环保意识。因此,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最大程度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此外,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度,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必须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听证制度,使公众能够通过适当的机会、手段和途径参与环境法律监督,以保证环境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四、结语
  
  生态文明作为人类社会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是人类在经济飞速发展与环境污染加剧的今天对生态环境的新要求,也是人类在不断的自我反思中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绿色文明。它的出现,为缓解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之间的矛盾指明了正确方向。可以说,生态文明将是人类摆脱生态危机的总对策。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法治,才能使其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可靠而坚实的法律后盾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完善环境法治的过程中逐渐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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