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

  
  (二)针对我国环境法治现状的改善建议
  
  生态文明是当今社会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生态相协调的一种新的社会结构范式,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也为了实现我们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针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改善建议。
  
  第一,推动“生态文明”入宪,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做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活动的基石。宪法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这表明环境保护是国家保护的一项基本职责。鉴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有必要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中,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在环境立法方面,首先要调整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将立法重心由现行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生态建设为中心”转变,倡导人口与生态相适应,经济与生态相适应,把生态建设放在一个重要位置上。其次,由于立法工作主要由政府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主导,导致环境立法缺乏理论深度和体系化的综合考虑,所以建议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再次,增加环境立法的程序性规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公众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或者参与环境公益的诉讼。但是我国环境立法中缺乏程序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环保程序法,甚至连作为环境纠纷非诉讼处理重要方式之一的环境仲裁制度都无法可依。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实施方式和途径,环境保护法无法落实,效力无法得到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便成为一纸空谈,加之没有法律规定的环境自力救济程序,实际生活中的受害者很容易由于利益得不到即使维护而导致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此,我国法律亟待在立法上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以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保护我们共同生存的环境空间。最后,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这既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又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