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及改善建议
(一)我国环境法治的现状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在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基本形成了我国环境法治的架构,但仍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还只是一个雏形而已,仍需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重构。
第一,环境法治的理念仍未完全转变到生态文明价值观上来。虽然党和政府多次提出关注生态文明的建设,也曾经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但是从我们现实的生态环境问题来看,不管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在实际行动中还是秉承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所以才导致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第二,我国的现行环境立法体系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没有以生态系统理论来统摄整个环境立法的过程;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框架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环境基本法的应有地位没有得到立法确认,缺乏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以及缺少程序法;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立法供给不足,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内容滞后以及某些规定缺乏合理性;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够,过于原则,缺乏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一些环境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不够合理。[4]
第三,环境执法和司法上同样也有一些不适应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的问题。个别机关和人员生态意识比较淡薄 ,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破坏生态的案件重视程度不够 ,错误地认为这类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存在着执法、司法的主动性不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不能及时落实法律的现象;执法、司法的成本核算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心,执法、司法资源还有待进一步优化配置,减少浪费。
第四,环境守法的难以普及以及环境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够完善,也是阻碍我国环境法治进程的因素之一。目前来看,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还是停留在不触犯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仍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甚至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生态利益。此外,环境法律监督机制并未最大效力地发挥其监察和督导生态法治的建设和实现的作用,特别是监督政府是否严格贯彻执行生态保护法律,认真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严格惩罚破坏生态的行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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