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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

  
  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以及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二、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的关系
  
  蔡守秋教授曾经撰文指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即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法治观,促进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中国特色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2]由此可见,生态文明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生态文明是人类在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通过对历史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对现实生态环境的反思以及对未来社会的长续发展的考虑,在改造自然界和不断地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文明观。这种生态文明观摒弃人类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动, 倡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 并主动开展生态建设, 实现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进步程度。这种文明观也意味着人类在进行改造世界活动的时候,不只是要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利益。诚然,这种价值取向为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之路点燃了一盏明灯。
  
  本文伊始,笔者已经提到,环境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环境法治,是一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机统一 ,即将环境保护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它既包括一国静态的环境法律制度 ,也包括环境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动态的运行和实现状态 ,其内容包括环境法治理念、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和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3]从环境法治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来看,相比较于环境伦理的道德支持和政府部门的引导,环境法治能够更加全面和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它不容置疑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和最终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
  
  在追求人类自身利益与生态利益衡平的当今社会,我们的环境法治必然要循着生态文明观的发展思路进行,只有这样才不会偏离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观的总体轨道;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也必然地要以环境法治为强大的法律支撑,也只有如此,我们的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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