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Environmen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滕妍
【摘要】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我们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而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这一崭新的文明理念之后,也凸显出了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本文在探讨生态文明及其与环境法治建设关系的基础上,全面深刻地分析了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笔者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提出了我国环境法治在今后发展中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治建设
【全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第一次将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道并列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同时,党和政府提出的“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表明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密切联系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决心。生态文明建设包含了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又反过来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一、生态文明——人类社会的高级文明形态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类文明已经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三个阶段。原始文明时期,人们依赖集体的力量生存,物质生产活动主要靠简单的采集渔猎;农业文明时期,铁器的出现使人类改变自然的能力产生了质的飞跃,农业技术和农业文化得到了快速发展;工业文明时期,人类拥有极为丰富的物质财富,但是,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开发资源和损害生态环境获得的。而作为一种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始于1962年美国海洋生态学家蕾切尔?卡逊著作《寂静的春天》的发表,至此,人类才在近三百年的工业文明以征服自然为主要特征的美梦中惊醒。
顾名思义,生态文明亦即生态层面的文明,具体来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和新形态。它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克服其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建设人类社会整体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它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而不仅仅局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狭义上讲,生态文明就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做的实际行动和所取得的成果的总和,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它包括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的思想观念、法律制度、政策机制,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实际行动等要素,是这些要素的有机、完美的组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