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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刑法保障

  
  四、革新刑法理论和制度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刑法保障
  
  强化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对现行刑法理论和制度加以创新是惟一正确的方略。
  
  (一)确立现代环境刑法的新理念。具体包括:
  
  1. 生态正义理念。生态正义理念,实质上是人本主义与自然本位主义兼顾的立法理念。它要求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内容的法律生态化。法律生态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立法生态化,即制定法律必须考虑和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刑法生态化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以生态本位的价值观调整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二,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保护领域,规定生态犯罪;其三,刑法将保护的重点从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转变为人和自然并重。
  
  2. 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在现代环境刑事立法中,一方面应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环境犯罪行为运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另一方面更应承认环境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将那些对环境形成潜在威胁的、虽尚未出现明显后果但可能出现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后果的行为,纳入环境刑法调整的范围。
  
  3.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和谐共生,均衡发展,协调发展。具体来说,就是既要考虑当前的发展需要,又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需要,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发展不应建立在损害他人(包括后代人)和生态自然的基础上,不能依靠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来求得发展。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环境刑法的理念就是要将生态环境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之一,进一步使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犯罪化,用刑法的强制手段来规制人类的代际关系和代内关系,促进人类文明史的延续。
  
  (二)形成我国现代环境刑法理论的新特色。具体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确立环境犯罪重要在预防的基本原则,改变目前环境犯罪以结果犯和情节犯为主的结构形态,增设危险犯。刑事立法将刑法保护提前到出现危害环境的危险状态时,即对危险犯予以刑罚制裁,这是环境犯罪重在预防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规定危险犯是一种有效的防止犯罪的措施,因为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行为主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刻出现,经历过一定的潜伏期后才会发作,污染环境行为的特点是危害结果是累积产生的,随着自然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数量不断增多,时间不断推移,这种危害性才会慢慢地表现出来。如果不惩治这种危险,就会使延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大的环境犯罪无法得到追究,对于环境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规定危险犯,可将此类犯罪消灭在初始阶段,更有效地防止环境犯罪,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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