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革新
刑法理论和制度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
刑法保障
强化
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对现行
刑法理论和制度加以创新是惟一正确的方略。
(一)确立现代环境
刑法的新理念。具体包括:
1. 生态正义理念。生态正义理念,实质上是人本主义与自然本位主义兼顾的立法理念。它要求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内容的法律生态化。法律生态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立法生态化,即制定法律必须考虑和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
刑法生态化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以生态本位的价值观调整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二,将生态安全纳入
刑法保护领域,规定生态犯罪;其三,
刑法将保护的重点从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转变为人和自然并重。
2. 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在现代环境刑事立法中,一方面应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环境犯罪行为运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另一方面更应承认环境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将那些对环境形成潜在威胁的、虽尚未出现明显后果但可能出现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后果的行为,纳入环境
刑法调整的范围。
3.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和谐共生,均衡发展,协调发展。具体来说,就是既要考虑当前的发展需要,又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需要,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发展不应建立在损害他人(包括后代人)和生态自然的基础上,不能依靠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来求得发展。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环境
刑法的理念就是要将生态环境作为
刑法的保护对象之一,进一步使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犯罪化,用
刑法的强制手段来规制人类的代际关系和代内关系,促进人类文明史的延续。
(二)形成我国现代环境
刑法理论的新特色。具体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确立环境犯罪重要在预防的基本原则,改变目前环境犯罪以结果犯和情节犯为主的结构形态,增设危险犯。刑事立法将
刑法保护提前到出现危害环境的危险状态时,即对危险犯予以刑罚制裁,这是环境犯罪重在预防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规定危险犯是一种有效的防止犯罪的措施,因为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行为主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刻出现,经历过一定的潜伏期后才会发作,污染环境行为的特点是危害结果是累积产生的,随着自然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数量不断增多,时间不断推移,这种危害性才会慢慢地表现出来。如果不惩治这种危险,就会使延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大的环境犯罪无法得到追究,对于环境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规定危险犯,可将此类犯罪消灭在初始阶段,更有效地防止环境犯罪,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