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的刑法保障
The Guarantee of Criminal Law fo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田肇树;陈海宏
【摘要】:“生态文明”是一种全新的文明形式,它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理念的革新,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其中,
刑法的地位作用尤为独特和明显。但是,传统
刑法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及司法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缺陷,制约
刑法保障作用的发挥。因此应该确立现代环境
刑法新理念、形成我国现代环境
刑法理论新特色、建立环境
刑法新制度和进行环境刑事诉讼新变革,从而充分发挥
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刑法
【全文】
一、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提出及内涵
(一)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的提出
所谓生态,就是指自然万物的生存状态。对生态的认识,不同的学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在人文学科中,以是否受到人类行为的影响为标准,可以将生态区分为原生生态和人文生态。原生生态,即未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生态,也可称之为自然生态。人文生态,就是因为人类的参与而发生改变的生存状态。在生物演变史中,人类的产生是一个奇迹,人类不仅仅顺应自然发展规律而产生,而且人类以其活动也深深影响了自然发展的进程。人类在改造自然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物质结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就是抽象意义上的文明。现有历史资料表明,人类产生之后,大致已经经历了三个文明阶段:原始文明,以石器的出现为标志,人类自此开始了影响自然的进程;农业文明,以铁器的使用的为标志,人类开始了对自然的主动利用;工业文明,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人类开始了对自然的广泛利用,在这个阶段,人类对自然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前两种文明的总和。
生态文明,是人类面对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严重的环境问题诸如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不断进行反思所提出来的。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本身的发展规律为前提,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谐共进为宗旨,主张人类在发展自身的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可循环的发展模式。
生态文明和已有三种文明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它既主张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也主张,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须突出自然生态的重要性,必须尊重和保护自然环境,而不能随心所欲,破坏性开发、破坏性使用甚至掠夺性开发、掠夺性使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06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保持稳定。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总体水质良好;南海、黄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东海近岸海域分别为轻度和中度污染,远海海域水质良好;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较上年有所改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保持稳定。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主要集中在长江以南,四川、云南以东的区域;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较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良好。”2007年“形势不容乐观。地表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七大水系总体为中度污染,近岸海域总体为轻度污染。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但部分城市污染仍较重,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2008年“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严重,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酸雨分布区域保持稳定。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