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调解制度,显然继承了中国古代的传统,即注重民间及村社等基层组织在调解中的作用;注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以促进人际和睦为目的。
2.调解制度近代化之因
众所周知,中国近代法律变革及近代化,以西方法律为样板,以中华法系的解体为代价,许多制度在变革中消亡。而就是在这对传统几乎听不到维护声音的变革中,调解制度却依然为近现代社会所接纳,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调解制度在近现代中国的存续发展,并日益引起学界关注有着必然的原因,这就是调解制度的理念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用简单快捷、效率高而成本低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不仅仅是中国古人,而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需求。西方社会对国际争端、劳资纠纷采用调解的方法加以解决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对一些民事纠纷也有“法庭调解”的传统。
[40]但是就调解的普遍性和多途径来说,西方远不如中国。这也许是西方的法治理念约束了西方人在纠纷解决中的创造力,抑或是西方的纠纷解决过于注重“法”的形式而忽视其最终的目的。因此,可以断定中国的调解制度之所以能自古至今兴盛不衰,决不可能只是靠制度条文的完善,也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种简单、经济而又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调解制度不衰的深层原因应该是在于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和谐”,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而且这一理念在现代社会中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是统治者还是平民百姓,“和谐”应该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因为向往和谐,历来的战争发动者才遭到人们的谴责。尽管不同的阶层对和谐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比如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所希望的和谐表现为划一的秩序和稳定的社会;一些思想家所论证的和谐是社会的协调和公正;而一般民众则将和谐理解为安居乐业,家和无讼。但是,就调解制度所反映的和谐理念来说,无疑契合了人类社会的普遍理想。
大量常见资料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和谐与无讼、调解与无讼、和谐与调解的密切关系有着翔实的记载,学界运用这些资料对传统的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理想也有着深入的论证。笔者对此也无异议。本文要做的是补充一些笔记、官箴、判词中的资料来进一步证实这种论点。因为这些资料更贴近民众对纠纷解决的真实想法,更生动地反映了调解制度与和谐理念在社会实践中的互动。以《断案精华》[41]中所载的于成龙的两件判牍为例:
村民郑立仁的耕牛有一次进入了同村顾福宝的田中,吃了顾家的豆苗。顾与郑争吵起来,顾家牵走了郑家的耕牛。地保出面调处,让郑家赔偿顾家的豆苗,顾家将耕牛归还郑家。本来纠纷已经解决,但当地的一个讼师教唆郑家状告顾家,将两家的争吵说成是顾家群殴郑家,将顾家牵牛说成是偷窃。于成龙在判词中苦口婆心告诫郑家不要听从讼师的教唆,并以同村之谊应该“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古训开导郑家,最后判道:“至耕牛一节,乃照地保调处办理可也。《易》曰:讼则终凶。本县非怕事者,尔其知之。”
中秋前夕,罗城县令于成龙路过一家月饼店,看到里面正在争吵。原来年过花甲的钱氏在店中买了60个月饼,共300文钱。钱氏说欠款已经付给店中伙计,但店中伙计说钱氏并未付款。中秋前夕,店中买月饼的人很多,也众说不一,有人说钱氏付了款,有人说没有。于成龙知道月饼店在当地很有信誉,而问明钱氏也被邻里称道为诚信之人,“查核情节,双方似均无误。”于是,于成龙说服店中旁观者每人出一文钱,代付店主。人人做一次好事,而平息双方的争端。
在《断案精华》中,如此的判词可以随手拈来。
宋人笔记《燕翼诒谋录》对一些士大夫为政,不注意遏制诉讼很不以为然:“士大夫治小民之狱者,纵小民妄诉,虽虚妄灼然,亦不反坐,甚而听其蓦越,几于搂揽生事矣。曾不思善良之民,畏官府如虎狼,甘受屈抑,不敢雪理。”而对皇帝下诏息讼则持有赞赏的态度:“太宗皇帝乾德二年正月己巳,诏应论诉人不得蓦越陈状,违者科罪。开基创业之初,首念及此,虑为善良害也。真宗咸平元年七月,诏所诉虚妄,好持人短长,为乡里害者,再犯,徒;三犯,杖,讫械送军头引见司。苟能举而行之,庶几妄诉者息矣。”[42]宋人胡石壁作《乡邻之争劝以和睦》文,告诫百姓,不仅亲人之间应以和睦为务,邻里之间亦应以和为贵:“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总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43]《明公书判清明集》中类似的判语也比比皆是。
我们来分析一下以上的史料:于成龙在解决耕牛吃邻家豆苗的纠纷时,告诫人们要临讼而思,不要将原本简单的纠纷复杂化,不要像讼师那样不顾事实,利用法律谋取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戒讼”的训导,固然有引导人们重义轻利的意图,但也道出了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公正,其对讼师的批判恰恰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在解决月饼店的纠纷时,于成龙的做法更是与现代民法中“相对公正”的原则有些类似。宋人的笔记、判词反映了普通人对帝王息讼法令的支持,也反映了中国人对“利”生于“和”而不是“争”中的经济观点。如果换成我们现代的话就是“双赢”的思维。《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44]第十册“司法文书”中的许多契约也反映了人们对破坏家庭、邻里和谐的人不满。更为珍贵的是其中有许多民国时期的调解文书,显示了古今社会在对和谐追求上的传承性。我们因此可以看到,中国古人的一些纠纷解决理念与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念并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