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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之,中国古代的调解不仅是一种有别于通过公堂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而且其本身的机制也是多元化的。在这种多元的调解机制中,纠纷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法和调解人有着较为灵活的选择,而调解人的调解方式也可以多种多样。

  

  兹将传统调解制度的种类与其间的不同列表于下:

  

  

  
  
  
  
  
  
  
  
  
  

  
调解种类  

  
调解者

  
案件种类 

  
民间调解

  
半官半民庭外调解

  
官府调解  

  
中间人与基层负责人

  
基层负责人

  
官员 

  
非诉讼及诉讼驳回

  
诉讼后由官府转批交办

  
诉讼后官员亲自调解

  

  

  
   三、传统调解制度在近现代存续原因之分析

  

  
  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存在和功能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对此学界也无更多的歧义。问题在于,在中国古代社会行之有效的调解制度,在熟人社会逐渐消失的近现代社会中,在农业社会逐步让位于商品社会的发展中,其是否还存在并有继续存在的价值。这也是本节所要论述的重点问题。

  

  
  1.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近代中国依然普遍存在

  

  
  还是从客观存在说起。近代中国,大部分地区延续着古代的传统,以诉讼为耻。胡朴安《中华风俗志》“上篇”记载了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六个省的古风俗。“下篇”又集近人的采风所记,涉及到京兆、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热河、绥远、蒙古、青海、西藏、苗族等地。将两者对比,可以看到大部分地区“古风犹存”。近代的中国社会法律虽然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由于这些变化多与发达地区和城市关系密切,在基层,传统依然延续。比如古代的山东历城,“四乡三关”也是风俗各异。南乡以耕牧为本,“椎鲁畏法”;东乡人则好耕读,“聪察善讼,俗号殷富。”[32]近人采风,至山东发现大多数地区,历城一带依然保持着这种以讼为耻的传统:“郡属之民畏见长官。故健讼者少。”[33]

  

  
  有关近代的民间纠纷解决的案例和方法,黄宗智教授在《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的第三章作了详细的归纳和分析,本文不再赘述,只将其结论加以引用。从华北地区的几个村庄20,30年代的纠纷解决调查资料看,民间调解解决纠纷的成功率占有相当的比例。比如沙井、寺北沟、侯家营三寸发生纠纷41件,调解成功19件,最终诉讼18件;18件诉讼中,法庭调解结案7件,法庭裁决7件,结果不详2件。从客观情况来看,调解制度依然普遍存在。

  

  
  从立法上说,1929年(民国十八年)公布并施行的《乡镇自治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规定了乡镇、区设立调解委“办理民间调解事项,及依法得撤回告诉之刑事调解事项。凡乡镇调解委员会未曾调解或不能调解之事项,均得由区调解委员会办理。”[34]193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更是明确地对调解组织、调解事项、调解期日、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等作了规定。与此同时,根据地政权有关调解制度,尤其是“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更是走向完善。“从1937年到1940年,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广泛推行调解制度的结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实际可能。从1941年起,各抗日根据地政府相继颁布了适用本地区的有关调解工作的单行条例和专门指示,其中主要有:《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等等。”[35]这些立法标志着调解制度已经进入近代化的转折。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制度在今天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翻阅《人民调解手册》,[36]可以检索到大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成功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案例。据《法制日报》记者于呐洋报道,2004年以来,“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8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4万件,涉及60.6万人。”[37]一些地方的祠堂成了现代调解的场所。[38]即使在香港这样发达的地区,法官也十分注重调解的作用。法官调解的“妙语”时常见诸报端。比如2007年1月30日《苹果日报》报道屯门泥围的邓兆伙诉陶枝盛等人,原因是在屯门围(村)的“‘陶福德公’祖堂的三个氏族村民起纷争”,“祖堂共有113个户口,其中4户姓陶及2户姓邓”,大姓“陶氏一族认为姓邓及姓袁的少数村民并非祖堂成员,03年开始停止向他们分发祖堂赔偿金。”法庭认为100年前,原告邓氏已是村民,与陶氏、袁氏村民合资兴建学校并同样得到祖堂分发的金钱。法庭裁决邓姓村民胜诉,被告须继续向原告分发赔偿金。“法官陈江耀在判词中送上对联‘苟非孝悌友恭更有何事为乐,惟此谦和雍睦自然到处皆春”,劝解村民“以和为贵”。[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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