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体制。
即解决怎样管理的问题,农产品禁产区划分后,对于什么样的损失该补偿、什么样的损失不该补偿;补偿多少等问题,怎样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来,怎样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从目前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的内容;对于跨部门和跨行政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上级部门应给予协调和指导。从长远来看,国务院应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可由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部委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协调、监督、仲裁、奖惩等相关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在此体制下,农业部应设相应的农产品禁产区生态补偿办公室,在国务院设立的生态补偿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省农业机构可参照设置相应机构。
(五)建立生态补偿试点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态补偿立法、资金筹措、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在全国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市县进行试点示范,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我国农产品禁产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补偿资金来源、渠道、补偿方式等,落实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推动生态补偿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而为全国农产品禁产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方法和经验。如在产地生态条件、生态破坏比较严重较差的湖北大冶、天津东丽等地,采取土地入社、农转非、污染补贴、产地生态恢复补贴等方式,率先开展禁产区生态补偿试点。
总之,农产品禁产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起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力争在全国率先探索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简介】
王伟,男,法学硕士,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助理研究员;戚道孟,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基金项目: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资助项目《我国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实证性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机制及对策研究》(编号:08CSH018)禁产区内农地范围包括基本农田、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原有用途改变的农地及采矿之后原有占地需要恢复农作物种植变为的农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