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偿依据、对象、标准等。
技术依据主要包括补偿依据、范围、标准、方式。由于生态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难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虽然关于补偿范围有如上学理界定,但在实践中,准确界定补偿范围却很困难的。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对象,成为制约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具体补偿方式国家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金、市场交易、企业参与等的量化也是很困难的事情。生态补偿的对象是产地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受到减损的农民,这些农民世代耕种着这块农地,种植着自己熟悉的农作物,维持着整个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因为产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需要将其划为禁产区,他们将面临着生存压力。需要给予这些农民补偿,补偿他们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补偿他们为全国百姓身体健康而减让的利益,补偿他们为了恢复农地生态价值而付出的努力。但是,这些补偿对象如何具体到每个农民,对于不同的农民如何补偿,操作起来会出现哪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因此,需要对农产品禁产区划分引起的生态补偿展开分析,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已有地区的实践经验,例如:可以借鉴苏州市的做法,对土地入社、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无公害和绿色农产品生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恢复农业原生态和修复农耕文化的做法和行为给予补贴,对污染原因不明或暂时无法查明的污染受损农户给予补偿等成功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的依据、对象、标准、方式,并阐述理由。
(三)责任分担机制。
即解决应由哪些主体承担补偿责任和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大小问题,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涉及政府、造成生态破坏或者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的潜在受益者,责任的分担方式采取“谁破坏谁补偿,破坏多少补偿多少;无法确定破坏来源及破坏主体的情况下,由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没有收益者则由政府承担补偿费用”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设计具体的责任分担方案。在方案的设计中,应当将政府补偿和社会补偿结合起来,建立农业生态补偿基金。应加大拉动人们对生态服务的需求,抓住公众的支付意愿;加大对私人企业的激励,采取积极鼓励政策;加强同财政金融部门的联系,寻求相关专家的帮助和技术支持;建立基金,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支持等,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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