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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态补偿机制基础研究

  我国早在1992年就开始探索生态补偿的办法,只不过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生态补偿关注的焦点是对生态环境加害者索取赔偿。如1983年云南省以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开采区植被及其它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费用,成果比较显著。随之,广西、福建、江苏等省市纷纷制订了管理办法试行。征收的生态补偿费用于水土流失和农田污染的治理,矿区村民的搬迁和饮水工程等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到了90年代后期,生态补偿的对象才更多转向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我国对于西部退耕还林、还草者实施的补贴政策,就是一种典型的对生态保护者进行的补偿,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近年来,国内有关生态补偿的问题已经成为研究热点。国内学者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参考国外有价值的研究思路和成果,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国内学者主要从森林、煤炭开发、退耕还林等领域展开研究,研究涉及的学科主要有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环境科学等,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借鉴国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的思路,对全国各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进行定量测算;从理论上阐明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为生态补偿的标准计算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一般采取多学科交叉研究,研究的成果一般局限于提出对策和思路,对于整个生态机制及其可行性,则没有深入研究;尤其是农业方面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较少,研究层次太过肤浅,无法为我国农产品禁产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提供扎实、可靠的素材和依据。
  
  四、基本框架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稳定的补偿资金来源渠道,明确补偿环节、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我们认为,拟构建的农产品产地禁产区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法律和政策保障、技术依据(补偿对象、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制度建设(责任分配机制、管理体制)等内容,具体为:
  
  (一)政策法律保障。
  
  在政策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生态补偿的政策,涉及农产品产地生态补偿的是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并提出对耕地的补偿要求。“对耕地保育,建立耕地质量档案,按照土壤肥力的提高幅度给农民合理的补贴,鼓励农民培肥地力;安排专项资金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开展受污染土地治理和修复,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禁产区划分中的生态补偿,还需要中央和地方出台一系列具体的补偿政策,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尚无国家层面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出台,只有一些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涉及生态补偿问题,如《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而国外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律文献较多,国家层面也出台了具体的补偿法律,因此,需要通过分析国外关于产地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文献,结合我国类似领域已有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已经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禁产区管理办法》,提出我国农产品禁产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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