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态补偿机制基础研究
The basic research of agricultural eco-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the banning production areas
王伟;戚道孟
【摘要】近年来,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已成热点,但围绕农业生态补偿,特别是产地生态补偿的研究尚属少数。本文以实际工作为依托,就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过程中出现的生态补偿问题,围绕法律和政策保障、技术依据(补偿对象、依据、标准、方式等)、管理机制、责任分担、试点等内容,探索禁产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模式。
【关键词】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态补偿
【全文】
一、问题的产生
2006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为了配合禁产区的划分,农业部出台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对禁产区1如何划分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至此,农产品禁产区划分提上了议事日程。
依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就是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业生产区域。禁产区形成的原因可以是多样的,但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产地环境破坏,如开矿引起的农田生态环境破坏、污水灌溉引起的重金属富集等。由于产地环境遭到破坏,农地原有用途发生了改变,使本来种植某类农作物(如蔬菜)的农地,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考虑而不能种植该类作物或者需要改种其他作物,甚至不能种植农作物,从而导致农地原有经济效益减少或丧失,由此便产生了生态补偿问题。但是,因禁产区划分引起的生态补偿问题,如由谁来补偿、如何补偿、补偿标准如何掌握等问题,目前尚无可操作的依据和规范。本文拟以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态补偿机制为对象,围绕法律和政策保障、制度建设(责任分担制度、管理制度)、技术依据(补偿对象、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对我国禁产区划分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初步探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为我国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