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的设立都离不开其特定的立法目的。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正当的既定秩序可以说是任何一部法律最首要的任务和目的,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方面,强调“对占有状态的保护、对权利的安定、公共安定的保护以及相应的禁止私力救济都是我们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从这些基本原则引申出的必然结果就是,不能破坏而只能维护一般的占有状态和权利的安定性。[7]维护法的和平和既存状态,维护既有状态的安定性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家法律的目的所在。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方面,就表现为,谁要主张对稳定的秩序进行变更,打破既有的安定状态,谁就应当承担改变现状的证明责任。谁主张,谁证明”这一最基本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实际上也体现了维护既有安定秩序的立法目的。德国的莱波尔特通过攻击者原则来解释和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认为应当由主张向他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就自己请求权的成立进行主张和立证,承担证明责任。利益衡量说中“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证明责任”实际上也是从维护既有安定秩序的立法目的出发的。在刑事诉讼中,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仍然是各种刑事法律的重要目的,作为诉讼主动的发起方,控方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主要证明责任。
六、价值选择
法律的制定还要作出一定的价值选择,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关于价值观的定义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或从字面来理解,价值观就是对价值本身的看法,即对于什么是价值,怎么有价值,对谁有价值等等的看法;第二个层次上的价值观是关于某特定所知的价值的看法,主要是关于某一问题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第三个层次上的价值观是指导在某一领域或某一领域的具体问题作价值判断、价值取向的基本原则。[8]证明责任制度的设计所涉及到的价值选择,主要是从第三个层次上来理解的,它主要是指在立法者在立法时,就证明责任制度分配进行制度设计时,如何进行价值判断、采取何种价值取向,也表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证明责任的分配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就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所体现的价值选择表现在,如何协调和平衡国家和公民、社会和社会成员,以及各个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当各种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制定出来的法律,或者说法律所设定出来的制度到底会对谁在程序上更加有利,以满足法律程序上的平衡。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设计上,就表现为,在双方力量不对等,地位不均衡的时候,谁应当分担更多的责任,从而达到诉讼力量上的相对平衡,使法律制度显得更加公平。就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而言,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查明发现事实真相,以此为基础,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民事诉讼的这一目的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公平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随着民主思想的深入发展,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保护弱者已经越来越成为一条重要的公理,成为制定法律制度的一条重要价值选择。于是,在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就表现为“遇疑问时有利于……”等法律原则,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