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及时报警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麻增伟
【摘要】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双方确认的保险条款中,也约定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证明、责任认定等相关材料。现柳某未能提供事故证明,且纪某的询问笔录中与柳某在诉讼中的陈述亦不能相互印证,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不能证明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其要求人保北京市某支公司赔偿保险金,没有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全文】
案例:
2007年8月4日,车主柳某与人保北京市某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一年。2007年12月9日0时,李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于2007年12月10日上午,向人保北京市某支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案询问笔录载明,被询问人李某称,出险时车上只有其一人,因躲车冲上路边的隔离带。后在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报警时,李某声称已通知车主柳某,车主柳某已经于12月10日1点左右拔打122报案,但由于交警未到达现场,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在柳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柳某提供索赔材料不符合约定为由拒赔,柳某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柳某称,出险时保险车辆上有李某还有王某。柳某提供的用户名为王某的通话清单上显示,12月9日0时30分钟,王某拨打过122报警电话,但通话内容已无法查实。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双方确认的保险条款中,也约定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证明、责任认定等相关材料。现柳某未能提供事故证明,且纪某的询问笔录中与柳某在诉讼中的陈述亦不能相互印证,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不能证明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其要求人保北京市某支公司赔偿保险金,没有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