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理论
马克思的理论并没有专门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论述,然而,通过研究他所倡导的联合体理论,笔者以为,可以发现其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支持。
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思想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
组成联合体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自由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最高理想和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解放全人类”。他指出,“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14]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因此它必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5]人类追求自由的进程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对自由的认识是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克服了旧唯物论和唯心主义的片面性,提出了科学的自由观:第一,自由表现了人的受动性和能动性的统一。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第二,自由体现了必然性和可能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反对萨特所谓的自由选择的无限制性,认为自由是以必然性为根据的,正是由于事物有客观性可循,人的意识才有主观性。必然性实现的具体形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客观必然性也就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人的意识也有了可选择的自由。由此,必然性既是自由的限度,也是自由的根据,人只有在必然性提供的可能性范围内进行选择才有自由,否则,不能达到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16]第三,自由体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孤立的人是不存在的,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归根结底只是社会的一部分,他的自由总要受到社会准则的影响。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17]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关系是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因而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般说来,两者是统一的,任何一方的发展都会促进另一方的发展。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两者也会发生矛盾。社会自由有时要以牺牲某些个人的自由为代价,个人自由如果发展到离散社会的程度即超出当时社会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也会危害社会自由。可以说,在两者中,社会自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决定着个人自由的性质、水平和范围。个人自由只有在社会自由所允许的范围内发展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否则就是一种离散剂和离心力。[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