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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哲学基础

  

  从以上理论可以看出,否定不作为侵权行为观点的主张者援引洛克主张法律的固有功能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免受侵犯,认为救助的法定义务与贯彻法律秩序的自由原则相违背的观点是对洛克和康德古典自由法思想的误解,相反,对自由主义法学派而言,积极的救助义务与个人自由并不冲突,事实上,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凭借他在自然共同体中的共同关系,都负有救助和保护他人的义务,这为不作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个人自由的合理限制


  

  新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哈耶克主张从个人权利的部分转让中派生出公众权力、法、责任等规范,限制个人自由的范围,防止极端自私和自由放任状态。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它必须受到法律原则的制约和保证。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7]哈耶克虽然为了防阻不正当的强制和为了使个人领域得以成功,确定了确获保障的领域路径,但“应当根据什么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手段来界分每个个人这种私域”,其自由理论本身无法回答这个问题,[8]但是,如果是在法律中规定了一般救助义务,而适用的时候遵从了形式平等的原则,则该规定并不是违背哈耶克的观点的。按照他的观点,民法属于内部规则,是那种不知其源而只是被一般接受的规则。只有内部规则才能充分地维护个人的自由。[9]如果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证明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是旁观者应该在不威胁到自身的时候给予救助,那么,将违反该规则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则应该能得到哈耶克的支持。因此,从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来看,也并不能成为否定论的支持者,相反,在其框架下,有规定作为义务的空间。


  

  从对自由的理解来看,从来就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不作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自由观,是对自由理论的一种误解。规定合理范围内的作为义务,是对自由的合理限制,得到了自由主义法学思想的支持。


  

  二、共同体理论


  

  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是对立统一的,使其协调和统一就需要人们组成共同体,在共同体内部存在作为义务,共同体理论为不作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学者认为,任何人放弃自然自由本身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及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无论多少人都可以这样做,因为它并不损及其余人的自由,后者仍然像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的自由。[10]美国的学者将共同体理论和民事作为义务结合,形成了自由——共同体理论,将该理论作为民事救助义务的理论基础,因此也是对不作为侵权行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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