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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

  

  (二)独立的司法


  

  立法的理性,必须通过司法的理性来贯彻,而司法独立在打击贿赂犯罪的新形式中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只有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人,才会作出健全的判断,这一点对于司法者来讲更为重要。


  

  1.只有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者做出独立的判断。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在人们争议了若干年后,这样的司法解释才迟迟到来,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在贿赂犯罪出现新特点时,人们过多地依赖的是政治判断,而不是法律判断,将一个纯属法律的问题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来对待,并要求法官服从于这样的政治判断。


  

  2.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使得司法者勇于独立地判断。司法的属性在于判断与选择,但是我们发现很多法官、检察官习惯于服从,习惯服从于上司——庭长、院长直到最高司法当局,将他们的解释当作自己的圣旨,而没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他们希望别人给他们现成的答案,而不希望自己对于活生生的案件作出判断。这就是我国司法不独立的一个后果。


  

  (三)健全完善的反贪法律体系


  

  一是科学规划立法,力求系统化、体系化。中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应该是科学、严谨和完整的体系。建立反腐败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客观上综合地加以分析和思考,以实现反腐败立法工作系统化、规划化、计划化。


  

  二是加强反腐败的行政法的立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腐败犯罪的惩治规范并不少见,并且在实践中业已收到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效。但是,预防不能仅仅依靠惩治来达到。从现实情况看,腐败现象之所以像瘟疫一样在社会上蔓延,其原因固然很多,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缺乏法律制度上的必要规范与约束,对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从业规则没有十分详尽的规定,需要尽快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廉政法律制度,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规范化、公开化、法制化以便更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刑事立法。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贪污等腐败犯罪行为要予以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经济犯罪行为,国家还有专项法律规定予以严惩。但是,面对当前腐败现象严重存在和蔓延滋长的严峻形势,反腐败刑事立法还要加强,要尽快制定出反贪污贿赂法,根据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罪名重新界定,使其尽可能全面涵盖现实生活中各种贪污贿赂犯罪现象,以利于准确而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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